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举办《以工程造价视角解读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中价协〔2018〕84号
各有关单位:
2018年10月29日,首席**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为更好的发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在解决建设领域经济纠纷的作用,深入解读此司法解释,我协会定于2019年1月20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以工程造价视角解读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讲人及培训内容
此次培训特邀请负责司法解释(二)起草的原最高院民一庭高级法官李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会长谢洪学及中价协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吴雨冰为主讲人,深入解读该司法解释,并结合国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司法调解,指导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解决造价咨询业务中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
二、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9年1月20日全天,19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京林大厦(北京顺义区首都机场南平东里乙1号)。
三、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关人员。每单位限1-2人参加。本次培训名额限定300人,其中中价协资深会员优先50人。
四、培训费用及其他
1.培训费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机构与行业协会人员免费,其他人员1000元/人(费用含会务费、资料费、场地费、税费等),请在报名时将培训费用汇至中价协账户。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交纳方式:
银行汇款,请报名时进行汇款,并在汇款用途中一定备注“姓名+司法解释”,再将汇款凭证、参会回执表及开票信息等发送邮件至1910106700@qq.com。
协会开具的发票抬头名称与银行汇款中的付款人户名一致。
如需开具普通发票,请在参会回执表中填写接收电子发票的邮箱信息,会后自行打印。
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等信息。发票将在报到时发放。
因培训名额有限,如需办理退费,请于报名截止日期1月10日前办理,报名截止后将不再接受退费事宜。
3.中价协汇款账户如下:
名 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开户行:工行百万庄支行
账 号:0200001409014435987
五、会务工作
本次会议委托北京希和顺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承办会务工作。
会务组联系人:张红莲
电
话:010-51261637
邮
箱:[url=]1910106700@qq.com[/url] 手
机:18500131234
中价协联系人:李宏伟
电
话:010-68331850
请有意参加培训的人员务必于1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回执表、汇款凭证及单位会员证书等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会务组。
附件:
1.
关于举办《以工程造价视角解读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2.参会回执表
3.酒店地址及线路图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