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申请人、代理人及其国家主管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简称《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而办理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
《议定书》已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马德里协定》共存。
每一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可指定在一个或者更多的国家保护申请人的商标;在同一种申请书中,申请人可指定属于《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也可以指定属于《议定书》的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或者既指定《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又指定《议定书》的国家。
一、申请人资格
我国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述资格之一,方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A. 在中国具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B. 或者在中国具有居住所;
C. 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一)办理步骤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商标国际注册证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外文申请书的选择
(1)仅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
(2)仅指定议定书国家用
(3)同时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
(4)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
(三)交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交纳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款项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申请人或代理人逾期未交纳规费,该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日不予保留。
(四)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商标国际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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