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律师参与案件诉讼,并私自领取了十万余元的执行案款。10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责令对这名知法犯法的“法律人”张某将执行案款10450元交回法院,并处以30000元罚款。
2013年3月4日,外地当事人高某委托徐州人张某代理一起销售合同纠纷,到徐州市泉山法院立案起诉。法院受理后,传票通知双方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但高某及张某均未按时出庭,该案裁定以自动撤回起诉结案。因高某身在外地,案件的证据等材料均放在张某处,但在高某拨打张某电话进行沟通时却发现张某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
原来,2013年4月10日,张某在未得到高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高某名义代签授权委托书,再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泉山法院要求立案。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又在未得到高某授权的情况下,以高某的名义申请执行,并执行中提交了其代高某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并从法院领取执行案款10450元。
而高某在几个月均联系不上张某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23日向徐州市**局淮海广场派出所报案称,在泉山法院打官司时委托了一名律师,该律师拿了钱后一直联系不上,发现被骗。派出所联系上张某,张某称因当时手机丢失,故联系不到高某。经**机关查明,张某所谓的徐州市东站法律服务所早已于2011年4月年检注册时更名为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张某从未在该所注册过,也不具备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
徐州市泉山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作为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因该案裁定按自动撤诉结案后,其代理权终止。而张某在未重新获得高某授权的情况下,代签授权委托书,编造徐州市东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领取执行案款,属无权诉讼代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张某罚款30000元,并责令张某将执行案款10450元交回法院。(文中人物为化名)(彭颂珂)(来源: 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