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交友需谨慎。”三个原本素不相识的年轻人因网络相识,最终又因共同的邪念——抢劫,落入了法网。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抢劫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常德安乡的刘某、福建的蔡某和河南的张某(在逃)分别通过QQ联系相约实施抢劫犯罪。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邀集被告人蔡某到常德市安乡县来实施抢劫犯罪,被告人蔡某遂和张某一起于同年5月14日赶至安乡县,与被告人刘某会合后商议,由被告人刘某提议到南县寻找作案对象伺机抢劫。同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蔡某和张某三人携带两把折叠弹簧刀窜至南县南洲镇人民路,看见单独行走的女性袁某后,由被告人蔡某望风,被告人刘某喊了一声“抢劫”后,迅速冲上前两手抓住袁某挽包的左手,张某也跟着冲上去抓住袁某的右手,接着两人将被害人按在地上不能反抗,被告人刘某将袁某随手携带的手提包抢走,手提包内有现金1800元、钥匙一把、身份证一张。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800元,蔡某分得赃款200元,张某分得赃款700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蔡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提供线索协助**机关抓捕同案犯,可以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定没有再犯罪的危害和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南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