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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以纯”商标注册权人允许 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2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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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允许,擅自在网上销售“以纯”服装,被注册权人起诉至法院。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网店经营者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的服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2万元。

  原告郭某在诉状中称,他是商标“以纯”和“YISHion”的注册权人。最近,被告黄某以相关的网名在淘宝网上开设“以纯代购”的网店,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以纯”和“YISHion” 商标的各款服装,并在网店中突出使用“以纯”的代言人等宣传图片,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该网店是原告开设或授权开设,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声誉造成了很大伤害。原告委托代理人翟晓健表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和“YISHion”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并删除全部“以纯”的宣传图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万余元。

  被告黄某未出庭参加诉讼,其提供的书面答辩意见是,虽然原告核实的注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被告一致,但被告确实未开设该网店,也未销售过涉案商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前往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及相关银行进行了调查,证实涉案网店会员名的真实姓名为黄某,支付宝账户及银行绑定账户亦为黄某。该网店从2012年至2013年约一年多的时间里有500余条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记录。

  关于被告销售“以纯”商标服装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分析认定,被告在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的放弃。虽然被告在庭后又陈述其未开设网店,未销售服装,但根据网店注册人、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姓名以及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开网店并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事实,而被告对此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故应予认定。

  根据现有证据,已能够证实被告开设了网店,销售了涉嫌侵害“以纯”商标的服装,而被告对其销售的服装是否侵权、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既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交证据,故应认定被告销售的“以纯”商标服装系侵权产品。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2万余元,因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损失和被告获利,故法院根据被告销售的时间和规模,酌情认定为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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