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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自燃保险赔 事后告商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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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 宁法

  新车买来,不到一个月竟然发生自燃,陈先生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新车被烧成一个铁架。事后,他找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了保险金13万余元后,陈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放弃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将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此取得代位求偿权。然而,当保险公司据此向轿车经销商要求赔偿时,却遭到拒绝,双方最后闹到了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车辆在购买不到一个月时间发生自燃,系车辆本身存在缺陷所致,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被告作为经销商,应赔偿保险公司全部损失。

  经销商则表示,代位求偿的前提是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存在损害行为,但经销商对车辆的自燃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没有损害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指明系车辆质量缺陷导致火灾,更没有排除使用不当或者老鼠等动物撕咬导致自燃的可能性。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该行为并不局限于因过错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根据鉴定结论,可认定投保车辆自燃是车辆本身零部件自燃引发,而销售商并无证据表明零部件自燃是车主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因此应对其所售车辆自燃后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经销商赔付保险公司损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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