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柜台租赁者死亡,买卖合同得不到履行,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能否向作为出租方的商场主张权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作为出租方的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赔偿预付款15600元。
2012年6月13日,李先生与重庆某家居店签订了家居认购书,并于同月20日支付预付款15600元。2012年7月19日,该家居店经理刘某死亡。 另查明,刘某系个体工商户,负责经营该家居店,其与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之间为不定期租赁。
因刘某死亡,其与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该租赁柜台已终止经营。现购买合同无法履行,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家佳喜公司赔偿预付款156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死亡后,其经营的家居店已停业,刘某与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应认定为终止,此种情形对于李先生而言,与该租赁合同期满情形相同。李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作为柜台出租者的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家佳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有权向出租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刘某死亡,其与家佳喜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终止,与该租赁合同期满情形相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令柜台出租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