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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重大失实报告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878  时间:2014/1/23 19:26:00 

  中国新闻网的一则消息引起了我深深的担忧:《资产评估公司出具失实报告 两人因“瞎编”领罪》,初审的结果是评估师被判免于刑罚,但二人均提起上诉。
        不知道大家知道不知道:
        在中国的刑法中,只有对评估人员的处罚,而没有对机构的处罚。
        在完成了征求意见之后的评估法中,罚则也是清一色的体现出重评估师而轻机构的特点。
        本来是不想说太多了,但想来想去,还是不得不说,谁来保护评估师的权利?!重大失实报告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首先我们来看刑法:判决中依据的是刑法第229条第3款。
        刑法第229条内容如下:“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个完成了征求意见的评估法中的罚则还是不多说了,有兴趣的可以找来看看...
        其次我们来看看评估界的现状: 
       对于评估师来讲。在评估机构中,一般的评估师在评估机构中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作者,每个项目对他们来讲只是一项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完成了,他们可以拿到项目奖金或提成;工作完不成,他们很可能是白白地付出了劳动而一无所获!在评估机构中,评估师几乎没有选择项目的权利,更没有拒绝做项目的权利,除非你选择离开这个机构。因此评估师在评估机构的主要权利就是挣工资拿奖金,而对应的义务就是完成机构和领导交办的项目。
        对于评估机构来讲,客户就是上帝,项目就是效益。评估机构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开发和维护客户,争取更多的项目,从而保证和扩大评估机构的业务收入。因此,在现阶段,只有评估机构有选择客户和项目的权利,也只有评估机构有最终拒绝或放弃项目的权利。做为回报,评估机构在项目收入中获得了最大的分配份额。
        对于评估报告来讲,评估报告是由签字评估师签字的,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最终产品。评估师的签字和评估机构的公章共同对评估报告的质量做出来了承诺。对于评估师来讲,只有在确定要出具评估报告了,评估师才可以履行签字的权利。是否能够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只有评估机构说了算。因此,如果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实,不应仅仅是评估师个人的责任!
        对于评估报告的质量控制体系来讲,一个有着比较完备的三级复核体系的评估机构,签字评估师撰写评估报告,只是评估报告形成的第一审,即使在第一审存在重大失误,但有着丰富经验的二审,应该能够发现问题并予以提示或修改,面对前二审的复核意见,三审至少也会过问问题发生的原因和修改的结果。因此,如果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实,那至少说明评估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是失控的,而不应仅仅是一审的签字评估师的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一份存大重大失实的评估报告的责任人,到底是中介组织的什么样的人员呐?难道仅仅是评估师才能称得上是中介组织的人员吗?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对于重大失实评估报告,权利最大、获利最多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应该承担最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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