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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合作,依托信息公示系统,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74872  时间:2014/10/28 14:47:00 

    1024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各级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将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法院将逐步实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相关信息。

    《通知》共19条,对业务信息对接、网络执行查控以及股权收益冻结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通知》指出,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使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

   《通知》指出,法院办理案件需要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工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公开登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

    《通知》明确,要建立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执行措施的制度。其中,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冻结或者实体处分前,应当查询权属,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在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机关协助公示。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公示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最后,《通知》明确,工商机关对按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案外人认为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认为工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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