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中,此案为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目前,对连带责任的理解以及如何判决存在很大争议。此案提供了一种方案和思路,为中介机构责任抗辩提供了范例。
首例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落地。
5月21日,ST中安公告了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招商证券应对中安科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专业人士表示,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中,此案为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目前,对连带责任的理解以及如何判决存在很大争议。此案提供了一种方案和思路,为中介机构责任抗辩提供了范例。同时表明,“过罚相当”的理念在真正落实。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作为中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在一审中所有中介机构均被判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全部选择上诉。最新的进展是,在本月17~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和法院调解,尚无进一步结果。
二审改判中介机构按比例担责
ST中安公告显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沪民终 666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海金融法院对于被告中安科应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5万余元、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7万余元的判决结果。
上海高院撤销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对被告中安科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判决上诉人招商证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瑞华对一审被告中安科在一审判决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高院认为,根据重大资产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的规范要求和职业标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做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校验。
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公司,上海评估公司,评估机构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技术资产评估,股权评估,非专利评估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等事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结合本案事实,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
上海高院同时认为,瑞华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瑞华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并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
首例中介按比例担责生效判决
判决一出,引发业界极大关注。
专业人士表示,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中,此案为首例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从二审结果来看,这应该是对一审判决的逆转,二审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瑞华和招商证券两家中介机构的上诉请求,但对其应承担责任有了明确的比例。”有专业人士表示,让中介机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无限放大中介机构的责任,真正实现“过罚相当”的理念。
“此案的意义在于,为《证券法》第163条连带责任的理解提供了更多的解释方案,目前对连带责任的理解以及如何判决,存在很大争议。这个案子也提供了一种方案,为中介机构责任抗辩提供了范例。”有地方法院匿名法官表示,2019年深圳重罚银信资产评估公司案中,判决评估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0%的补充是限缩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应属于按比例连带赔偿责任的首例。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当中,证监会之前并未对招商证券和瑞华下达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并未对瑞华和招商证券下达行政处罚诉讼即被法院受理,是因为根据新《证券法》,证券欺诈相关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已经取消。”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认为,前置程序取消后,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未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也可能面临民事诉讼被投资者索赔的风险,毫无疑问,中介机构面临投资者证券诉讼的风险增大。
上述法官表示,此前“五洋债”一案,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也没有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无前置程序一审仍然判了承担责任。
证券欺诈诉讼中的“前置程序”,是指投资者提起有关证券纠纷的民事赔偿诉讼时,必须依据证监会或其他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一审判决瑞华、招商证券上诉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
2020 年 11 月 9 日,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中安科应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15万余元;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7万余元。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对被告中安科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瑞华就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招商证券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招商证券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改判驳回李淮川、周向东对招商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瑞华会计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瑞华对中安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瑞华的起诉或要求瑞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首例欺诈发行“五洋债案”5被告上诉仍在推进中
中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系“五洋债”欺诈发行案。2020年的最后一天,一审判决出炉。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公号披露的信息显示,德邦证券和大信会所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和锦天城律所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10%范围内、锦天城律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的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表示,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此案从受理到开庭,一直受到高度关注,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庭审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皆因此案系证券纠纷领域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判定的“首例”,无疑将对中介生态产生重大影响。
2021年1月底,该案的六位被告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中,除五洋建设外,均选择了上诉。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介绍了“五洋案”进展,5月17—1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主要证据交换,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尚未有进一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