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进一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知》指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要点如下: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应当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支持政策,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
支持商业银行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研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在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业供应链中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成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首贷”。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强调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明确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要求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明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打包融资以及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索;规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等,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尽职免责,并将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这在相当程度上打消了银行对科创企业融资支持的顾虑。这样宽松的监管政策和有效的风险分担,可消除基层银行机构放贷顾虑,提高对科创企业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促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不断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出台不少办法对金融机构加以指导,部分银保监局还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特色,制定支持政策,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制约着此类业务的发展。最突出的是价值评估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商业银行缺乏独立评估能力,从“海量”的知识产权中梳理出真正有独立市场价值的权利难度甚大,而外部评估机构数量较少、权威性不足、费用偏高。还有,多数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性质,脱离原企业后效用下降明显,处置变现缺乏成熟的市场。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事了22年发明专利审批工作的资深知识产权专家何春晖对记者表示,在对此政策欢欣鼓舞的同时,更需要积极应对和处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对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而言,研发投入所产出技术成果的权利载体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公司未来的市场收益至关重要。此外,知识产权自身的资产价值也应发挥为企业经营提供相应资金支持和资源帮助的作用。”紫藤知识产权运营(深圳)有限公司副总裁文明对上证报记者表示。
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担保”融资难问题,《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打包融资以及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索,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这些举措,有利于打通创新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闭环,帮助企业增强融资造血功效,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但实际情况中,创新技术和专利往往是不能划等号的,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比如上面这个例子,专利保护没有全部覆盖创新技术的方方面面,没有被专利保护到的地方就容易被竞争对手钻空子,拿来白用。当然,有的创业公司的创始人说,专利保护是一方面,还有大部分创新技术都存在我的脑子里面了,这在知识产权保护里面叫商业秘密的保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里面,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比例很重要,如果核心技术都在创始人脑袋里,没有固化在公司里面,这就是知识产权的风险。
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增长,产品不断创新,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制约着业务的发展。其中,价值评估难、处置变现不易是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增长的主要难点问题。
《通知》提出,希望商业银行能够培育起自身的价值评估能力。比如,鼓励商业银行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探索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也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
针对处置变现不易的问题,《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从源头上把好风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对出质人及质物进行调查,办理质权登记,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
无疑,要落实好《通知》,当下还有多项急迫的工作。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从源头上把控好风险。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调查出质人及质物,办理质权登记,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商业银行还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快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加强对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准入与持续管理,为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商业银行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的专项服务,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交易平台作用,做好质物处置工作。
当然,相关部门也需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尽快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通俗地讲知识产权是人的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正因为知识产权看不见摸不着,所以它具有很多不确定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增长,产品不断创新,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制约着此类业务发展。一是价值评估难。一方面,从“海量”的知识产权中梳理出真正有独立市场价值的权利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商业银行缺乏独立评估的能力,外部评估机构数量较少、权威性不足、费用偏高。二是处置变现不易。多数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性质,脱离原企业后效用下降明显,处置变现缺乏成熟的市场。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实现有序增长。截至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户数6448户,比2018年初增加1200余户;融资余额985亿元,比2018年初增长98%。
我们经常会在企业最醒目的地方看到一面亮晶晶的“专利墙”,这些漂亮的专利墙上贴着一排排专利授权证书,有发明授权证书,有实用新型授权证书,也有外观设计授权证书,还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我们把创新技术在产品、材料、控制系统、制备工艺、生产设备和技术延伸以及应用比喻成一个足球场,那么这些一排排的专利证书能够覆盖到这个足球场那么大的范围吗?事实上,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的,因为这些专利的质量不高,每一件专利或许只能保护足球场上的一棵草,这一棵一棵分散不匀的草让出了很多地方给竞争者,也就意味着竞争者会抢去你一部分的市场份额。这也是知识产权风险。
“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不仅应在法律权利行使中体现,它还应与产业创新发展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产业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文明表示,知识产权运营,从广义上应该是包括创造、运用、保护和交易等环节的整体过程。在前端创造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已经推出加快知识产权审查、优化知识产权申请质量等政策部署。
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纠纷,被告一方往往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提起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质量比较差的专利一般经不起这个考验,专利权很容易被无效掉。被宣告专利权无效意味着该专利自始不存在。这又是一个知识产权风险。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打通创新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闭环,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除了产业化实施、获得竞争优势等运营方式之外,还能进一步增强帮助企业融资造血的功效,使得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能够获得更好的研发和经营工作开展的条件,也能激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附: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3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经营类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一)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战略定力,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应当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支持政策,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三)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
(四)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科技支行重点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模式,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
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
(五)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提升企业复合型价值,扩大融资额度。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六)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体系,通过综合评估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等方式,合理分析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和品牌价值,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合作,完善对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及评价机制。支持商业银行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研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在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七)支持商业银行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开展战略性合作,给予园区合理的意向性授信额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产业供应链中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成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首贷”,进一步探索将小微企业纳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途径。
(八)支持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等具备投资能力和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支持拥有较高技术水平、良好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借款人。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提升保险机构金融综合服务能力。
三、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
(九)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当对出质人及质物进行调查,办理质权登记,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
(十)鼓励商业银行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加强对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准入与持续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内部风险评估、资产评估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内部评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十一)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机制和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十二)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提供保险服务。
四、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
(十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四)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具体措施。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
(十五)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为商业银行与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创造对接机会与平台。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地方版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的专项服务,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做好质物处置工作。
(十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登记公示信息平台,便于商业银行、社会公众等进行查询。对于商业银行行使质权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可按程序减免维持费用。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构应当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间。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统计分析,定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统计数据及相关工作情况。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之间、银行保险机构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适时对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进行评估,对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实施监管激励。
(十八)鼓励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十九)各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案例和良好经验;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研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2019年8月6日
上海平正评估公司 专业知识产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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