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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价目录拟缩减八成 盐价将“适时放开”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83920  时间:2015/5/7 10:04: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01年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9日。   据了解,该目录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基础上形成,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列入清单的,政府可以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凡没有列入清单的,经营者均可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价格,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   与旧版目录相比,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定价种类约减少46%,具体项目则大幅削减八成。   不过,备受关注的食盐价格并没有出现在目录中,而是将视盐业体制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根据目录内容,电力、供水、水力工程、天然气、民航、铁路、特殊药品、重要邮政业务以及身份证收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等仍然属于《中央定价目录》。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此外,成品油(含供军队及专项用户用油)价格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管理,视体制改革进程适时放开。   食盐价格、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 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盐业体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等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与行政审批相关且竞争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务收费通过制定统一管理办法或规则进行管理。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在我国,96%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体系有着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政府定价并非放开得越多越好,而要根据商品本身的属性以及市场竞争情况来确定。   中央定价仅保留7种   “这是价格司简政放权的里程碑。”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坤林如是评价。   2001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规定,对13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十多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目前实际由中央管理的价格为10种(类)。   去以来,发改委已经先后放开了60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从今年6月1日起,绝大多数药品也将告别政府定价,将放开政府定价的“成绩单”扩大至61项。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原本属于中央定价范畴的重要中央储备物资、烟叶、民爆器材、化肥、教材、军品和电信基本业务全部退出中央定价目录,药品、交通运输、重要专业服务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品种不再由中央定价。   保留下来的中央定价种类包括天然气、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等7种,具体定价项目减少到25项。其中,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17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8项。   “政府定价目录是‘负面清单’,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价权力清单。”许坤林介绍,列入清单的,政府可以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凡没有列入清单的,经营者均可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决定价格,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   除食盐外,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代办中国公民因私签证服务价格、国家储备糖和储备肉交易服务价格、水路军事运输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   保留种类也在价改   放开政府定价,是否范围越大越好?洪涛的答案是否定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本次目录调整中保留下来的7种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就属于上述范畴。   以天然气为例,天然气的管道运输是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属于竞争性环节的勘探、进口、生产、销售,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公司经营,竞争并不充分,仍应对门站价格进行管理。   邮政业务也是如此。许坤林介绍,邮政业务具有典型的网络经营特点,其中的邮政普遍服务属于邮政企业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满足社会基本通信需求,具有公益性,对于经济欠发达、人口密度低的边远地区更为重要。为保障公民基本通信需要,中央定价目录保留了信函、包裹、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等邮政普遍服务资费。   目前不放开不代表未来也不放开。与百姓息息相关的电力价格始终是政府定价目录中的“钉子户”,这次也如约出现在《意见稿》中。   尽管如此,电价改革早就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今年1月1日,深圳市正式成为全国首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城市。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确定,试点扩围至安徽、湖北、宁夏、云南四省(区)。   在上述试点地区,属于自然垄断环节的输配电价由政府确定,而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则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市场化。   同样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的铁路运输,也在积极地进行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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