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四种,出资比例不超过20%,需要评估作价,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四种,出资比例不超过20%,需要评估作价,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用“知识产权”代替“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且加了“等”字,把列举方式改成了概括方式,实际上是扩大了出资范畴。规定了货币比例不低于30%,也明确非货币出资比例不超过70%,需要评估作价,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五年认缴期限。
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三种等,规定了货币比例不低于30%,也明确非货币出资比例不超过70%,需要评估作价,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三种等,取消了货币资金的限制,即公司注册时可以全部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部分地方管理上只股东确认价值,没强制性要求评估作价,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时没有评估作价,后面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出资时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因几年过去,用知识产权出资出资的,在后续没能按照正常实施应用,甚至这几年知识产权根本没使用产生效益,评估值基本上难以达到出资时价值,会导致出资不实的问题,我们已做个几起这样的评估。
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进行第五次修正,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资产出资方式增加了股权、债权两种方式,没有出资比例内容,需要评估作价,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