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单位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激励措施,包括:(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以及专利评估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监督与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附 则,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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