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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旅行社未明码标价的费用一律禁收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53638  时间:2016/1/4 11:32:00 

 

  浙江省物价局日前决定今后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旅行社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发出的《关于旅行社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旅行社应当采用价格本或价格表方式明码标价。价格本或价格表可采用书面方式,也可采用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阅。

 

  通知提出,旅行社事先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标明旅游价格,严格执行合同确定的服务内容,兑现服务承诺;确需变更旅游行程、旅游价格等内容的,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加以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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