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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企改制评估报告存在问题的分析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629  时间:2014/1/23 19:38:00 

       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成立两年来,专业委员会高效运作,在解决资产评估方面难题的同时,也更好地为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的国企改革服务,并为国企改革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2003年1月~2004年3月,国资办、我会组织召开了38次专家评审会,其中出具正式专家意见书30份。为国企改革评估报告把好了一道关。从提交给专家委员会的报告来看,各机构评估报告书整体质量在逐步提高,各机构更加重视报告质量,但某些方面仍需要规范操作。我们针对各次专家评审会涉及的事项和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如何恰当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需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各资产评估机构参考:
  一、对于国企改革中的评估问题。在专家评审会讨论中发现很多问题不是单纯的评估技术问题,而是改制方案中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改制方案关键问题不明确所造成的。
  建议评估机构应在详尽了解企业改制目的及背景前提下,开展尽职调查,按操作规范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应尽可能制定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评估方法的采用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多和委托方特别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对评估的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各评估师应熟悉、掌握中央及深圳市关于国企改制的一系列法规及规章,严格依法评估。
  二、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将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并入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所纳入房地产的评估范围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不一致,造成部分资产漏评,影响整个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建议评估机构应先核对资产评估明细表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处置方案所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如有未纳入处置方案的房地产项目,应进行资产评估。对未经深圳市国土部门备案的非深圳地区房地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实施评估程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委托方已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有关房地产项目评估业务合同的,特别提示资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时要注意明确资产评估范围。% O: c- X. j: o  j1 }- ~9 G1 t
  三、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按照母子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进行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 c. E! n, ]" u. V8 }- X
  评估机构应按照规范的要求,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根据拟改制企业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确定该项长期投资的评估值。控股和非控股的长期投资,都要单独计算评估值,并计到长期投资项目下,不要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与投资方合并处理。, x' I: L  Y. ]2 F! G
  此外,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简要介绍投资背景、被投资单位的概况,说明长期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影响;深入了解具体投资形式、收益获取方式和占被投资单位资本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建议评估机构着重说明长期投资以不同的方式评估的理由,并履行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1 U( K9 W' |' J" c4 H% c$ |
  四、在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评估中,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评估,造成企业账面数,审计报告数与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数不一致,影响资产评估报告的合理使用。4 S" X2 c1 b6 |" |% ~
  建议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做好与审计机构的对接工作。企业申报账面值应与审计报告数一致,对评估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在清查调整值中进行调整,并需要企业予以确认。, `+ P" ~  Z- f
  五、评估机构擅自对应收款项评估为零。8 i0 a/ b  x# a; X; ]- ]5 @
  对国企改制企业应收账款的评估,必须在恢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估。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予以核销。确保应收账款相关历史问题有案可查,防止有关责任线索灭失。' K9 Q6 O9 L, j. G+ S
  六、对于预计负债的评估,由于现有评估理论、评估准则及相关操作规范未有涉及,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往往按企业经审计后的账面值予以确认,未能充分考虑预期可能获得的补偿及可能支付的确定金额。部分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仍然为“未考虑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造成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与评估结果互相矛盾。/ b: N4 a) O9 B  Y
  评估机构在具有充分理由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时,应考虑将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设定为“仅考虑上述担保事项,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影响,未考虑其他现在及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应特别关注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单位享有的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抗辨权以及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所拥有的向被担保单位的追偿权。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关注企业与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反担保合同,对企业为各子公司担保的预计负债,应核实被担保公司是否存在重复挂账问题,对预计负债的确认应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做到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证据充分、计量合理。- g! P$ t& \; N6 Q( U' `
  七、执业风险意识仍有待提高。部分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资产评估目的行为与评估结果的对应关系,对重大事项未充分履行如实的告知义务,对重要事项影响企业净资产的程度揭示不深,对资产评估风险易发生区域把握不够准确。
  建议评估机构充分加强前期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制定详细周密的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方法,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将职业判断贯穿评估工作的始终。重点把握资产评估机构目前所面临的重大事项不确定风险、权属风险、数量风险、计价风险、报告风险及档案风险等主要风险。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更要在法律允许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防范执业风险。
  八、在国企改革中应特别注意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评估机构应按《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首先进行清查,对确实拥有无形资产的应该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认为没有无形资产的也应进行说明。/ r, L6 z3 k  h5 G
  另外,深圳市国企改革近年来取得重大突破,大力推行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经营者和员工持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等多项措施。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深圳注重创新,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体系,这些文件联系实际,条理清晰,全面周到,注重细节,可操作性强。同时,针对国企改革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了若干个补充意见,使政策“盲点”得到妥善解决。深圳国企改革的模式也为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值得借鉴的改革经验。在深圳渐趋成熟、规范和产业化的资产评估业一直为深圳国企改革提供了良好的专业化服务,希望各评估机构抓住这一契机,把深圳国企改革的经验和在为深圳国企改革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各地,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借鉴深圳市政府的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意愿,合法地运用各种财务处理方法设计一个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且法律风险较小的改制方案,并在该方案顺利通过后,在有关各方的配合下,指导企业具体实施改制方案的内容,对于实施改制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应对和解决,在新一轮国企改制中,不断的拓展资产评估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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