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发〔2012〕73号
宜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宜州市城镇新基准地价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规范地价管理的通知》(桂国土发〔2010〕17号)文件要求,我市在原城镇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于2010年与广西专业地价评估机构组成课题组,对宜州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进行重新调查评估。2011年12月,我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通过自治区专家组验收,并于2012年4月12日依法通过听证。根据2012年6月2日《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宜州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河国土资函〔2012〕105号),确认我市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认为基准地价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鉴于此,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宜州市城镇新基准地价。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