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粤保监罚〔2013〕82号
受处罚单位: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直街115号4楼
主要负责人:梁洪杰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体为:你公司在恒安集团(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集团”)内部称 为“恒安集团公估服务事业部”,恒安集团对“公估服务事业部”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职务任命。目前,你公司有班子成员五人,分别为总经理梁洪杰、副总经理利 小珍、总经理助理伍文娟、业务总监李文和黄涛。上述人员除总经理梁洪杰外,均未向我局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并获得我局出具的批复文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给 予你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机审【2002】169号),梁洪杰于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梁洪杰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你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行情,资金,股吧,问诊)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3年5月30日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粤保监罚〔2013〕83号
受处罚人:梁洪杰 性别:男
工作单位及职务: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直街115号4楼
经查,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量行”)存在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具体为:衡量行在恒安集团(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集团”)内部称为“恒安集团公估服务事业部”,恒安集团对“公估服务事业部”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职务任命。目前,衡量行有班 子成员五人,分别为总经理梁洪杰、副总经理利小珍、总经理助理伍文娟、业务总监李文和黄涛。上述人员除总经理梁洪杰外,均未向我局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核准申请并获得我局出具的批复文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询问笔录清单等证据在案证明。
衡量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衡量行改正,决定给 予衡量行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机审【2002】169号),你于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衡量 行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为对上述违法事实负责,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 罚。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你应在15日内将上述对你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3年5月30日
来源: 保监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