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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为什么严重鄙视役隶?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8097  时间:2014/1/24 16:01:00 

  清乾隆五十八年,当时属安徽的盱眙县有个很优秀的小伙子,拳脚很好,聪明好学又肯用功,报名参加当年的武科乡试。家里人很看好这个武童,认为凭他的实力,通过乡试问题不大。正当全家和亲戚朋友满心欢喜地抱着希望的时候,这个孩子却被举报了,盱眙县很多人反对这个孩子参加考试,都闹到县衙去了,原因是这孩子的爷爷曾经是个在县衙门当差的捕役,尽管他爷爷还是在册领官款即吃公粮的公务人员,不是那些临时雇佣的“白役”,但是,按明清的规定:出身这样家庭的孩子是不能参加科考的。


  可是,这个孩子的情况特殊,他的父亲早在他爷爷当捕役之前,就已经出继给别人当儿子了,连姓都改了,也就是说,依《大清律》,他的父亲就已经不能算当时所鄙视的贱民倡优隶卒的后代了。时任盱眙县令杨松渠,看过这个武童的表演,认为是个好苗子,他就向当时投诉的人做了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孩子的血缘祖父的确是个捕役,但是,他已经与自己的血缘祖父脱离关系两代了,也不姓他血缘祖父的姓了,孩子连他的血缘祖父都没见过,所以应该批准他参加乡试。很多人被县令说服了,不再投诉,但是,有性格很执拗较真的人还是不同意,就一直投诉、上访,直闹到两江总督高书麟处去了。高书麟总督是满洲旗人,为官很清正、讲原则,“素行清谨,出巡属邑,轻骑减从,民不扰累”,声望很高。他接到这个投诉,对盱眙县令杨松渠一顿训斥,骂他擅自违反朝廷的法令,并教训杨县令:法令应当严格执行,而不应当钻空子,像你这样寻找措词钻空子,那法律不就慢慢地被你钻得千疮百孔了?这个武童尽管与血缘祖父已经没有法律关系,但是让他参加乡试,“究属违例”。高总督给了一个终审判决。
 其实,事情要是没人举报,过了可能就过了,既然有人反对,举着《大清律》投诉,作为治疆大员的高书麟,其判决是恰当的,为什么?因为这个事件已经很公开了,如果批准这个武童参加乡试,必然很多地方都依照此例,不同程度类似情况纷纷效仿,到时候很可能弄出更大的乱子。所以高书麟尽管不是个读书人,但是很有政治智慧,他的果断严苛,暗合朱子对法律的理解:法律保护的是更多的无辜者,而不是想尽办法给犯罪之人找开脱宽宥的理由。当然,武童不是犯罪者,只是按照当时的标准,他的确血缘出身卑贱。高书麟不准这个武童参加乡试不说,还将盱眙县令杨松渠向礼部咨参,礼部根据高总督提供的材料,调查后,给予杨松渠“降一级调用”的处分。

  不仅盱眙,到嘉庆元年,江西有个衙役的儿子,早就出继给别姓良家为子,孩子长大后,读书读得很好,但是,却不能参加考试,家里带着一系列能证明其家清白历史的证明到官员跟前申请,得到的回复是:“终系下贱嫡派,未便混行收考”,还警告如再坚持申请参加科考,“拟以照例杖革”,要打屁股以示惩处。

  不准衙门捕役的子孙参加科考,即使曾经当过捕役的养子,后来脱离关系,回归到本家,认祖归宗的,仍然不准参加考试。

  这都是为什么呢?对在衙门里工作的公务人员捕役的鄙视怎么如此严厉?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曾经对此提出异议,他说,自古以来充当这个职业的,固然都是有罪之人,贱之可也,但是,现今的隶卒捕役多由官府招募的良家人充当,怎么还把他们当作贱人?这是没有道理的。他的呼吁当然没有用,因为习惯如此,关键是当时的社会对此的认同如此。

  捕役尽管多出身良家,但是,一为皂隶衙役,窜入公门,即官家奴婢,为官员驱使如鹰犬,“人虽极善,然一入公门作胥曹,无不改而为恶。”“地方公事,如凡捕匪、解犯、催征、护响之类,在在皆须其力”,干的都是跟利益有关的差事,很快坏毛病就惯出来了,“腰有一牌,便声生势长,鱼肉细民。”“捉影捕风,到处吓诈”,“上班在辕,即便招摇生事。及至下班回籍,(因为有所谓人脉,加之谙熟衙门潜规则)又可武断乡曲,出入衙门,与地方官颉颉。”甚至官员常常受其挟制,反过来为其利用。至于勾结奸商,操控地方米价,从中渔利;或为奸商收买,滥用私刑,以至越境抓捕拷掠等,不在话下。从皇帝到各级官员,都知道这些人的问题,也数次整顿裁撤,但一直没有彻底解决的办法,皆因其职业产生习惯,习惯滋生习气,习气养成德行,德行改变品格,所以,原出身良家,本不卑贱者,也慢慢地事实上变得很卑贱,血缘即便不卑贱,也因为职业恶习而慢慢地行事卑贱了。

  老百姓对这些人鄙视又畏惧,“里巷妇子畏之如蛇蝎”“小民但期无事,惟有吞声受之而已。”就是说,衙门里的这些恶势力才是危害百姓的真正恶势力。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对这种人进行了总结:“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是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唯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骨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唯此四种,恶业至多”。纪晓岚简直是诅咒这四种人了。

  朝廷对此卑贱者,有严格的制度性和法律性限制,虽然在衙门当差,但不许他们走正门出入、不许在公堂上坐,如违反,依《大清律例》“杖七十,徙一年半。”挨打还要被流放。至于其子弟,恐其遗传及沾染恶德,令不得参加科考,就容易理解了。因为假如考取功名并为官,而其父祖为卑贱,于礼不合。

  因此,一般人家,非不得已,不许子弟充当此役,认为干这种差事“丧名败节”,族中一旦有人窜入公门为役,则家谱将其削籍,死后不得入宗祠。(见《新安县志》)

  其实,历代卑役贱隶有豪壮之举以有裨益国家,令人尊敬者,代不乏人,职业能改造人,但人也能使职业增光,子曰“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卑贱与否,关键在人,在人做事的品格。此不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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