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前,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否则将面临停建、停产,更有可能被关闭。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于今年11日1起施行。
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或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投项目,将被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 将被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按条例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本省重点用能单位,对其节能将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以上标准 煤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用能单位,由市、州 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比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商报(贵阳)作者:胡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