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适用于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各盟市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由盟市经济委员会参照本程序制定。
一、组织管理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下设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审查中心(以下简称能评中心),节能评估审查中心设在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协助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接受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评估报告的编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由项目投资单位委托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编制。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是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批准,具备节能审计、节能规划、节能评估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限定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所学专业和培训证书编号,并经本人签字。同时要有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和节能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评估报告的申报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投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盟市经济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材料。
(二)盟市经济委员会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后,要对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报告的框架和基本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不做技术性审查,不召开评审 会。盟市经济委员会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符合上报条件的应及时上报,不符合上报条件的应告知项目投资单位。
(三)盟市经济委员会上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的节能评估申请材料由自治区节能评估审查中心统一受理,同时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自治区节能评估审查中心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材料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投资单位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自治区节能评估审查中心受理后,指定一名专家进行会前审查,确定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专家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意见告知自治区能评中心,由自治区能评中心通知项目投资单位。
四、项目投资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盟市经济委员会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文件;
(二)项目核准单位出具的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件;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一)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一式十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评估报告的审查
(一)由自治区节能评估审查中心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二)审查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5-7名能源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特别重要的大型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家组选举产生。
(三)审查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成员要在会前两天领取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在会前提出书面意见交专家组组长汇总。专家要本着认真负责、客观公 正地对需要核实的问题进一步质询外,重点对项目的生产工艺、用能设施设备、用能指标、用能体系进行定性定量地分析审查,评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政策的 情况,最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产业政策、节能政策、工艺选择、设备选择、耗能状况、节能措施等的评价,有相关标准的,应有定性、定量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要有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所有参会专家名单。
(五)专家按照《节能评估报告专家评审表》(附件二)进行评审打分。依据审查时各专家评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数确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 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90-60分(包括60分)为基本合格,但需要修改完善;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节能评估 报告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不合格的节能评估报告将建议审核批准部门不予审批 ,同时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黄牌警告。如果考核年度内节能评估中介服务机构有3个报告不合格,将取消其节能中介服务资质。
(六)修改完善后的节能评估报告报自治区节能评估审查中心,由自治区节能评估审查中心指定专家对报告是否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对合格的节能评估报告,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出具批复意见。
六、评估报告的备案
自治区能评中心要将合格的节能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填写节能评估审查统计报表,每月底报自治区经济委员。
各盟市经济委员会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当年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报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备案。
来源: 国家节能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