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这是日前出台的《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的,以后上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
根据《办法》,发现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节能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 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的出炉意味着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将作为惠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和备案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审机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 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节能审查。惠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 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作者:罗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