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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014  时间:2014/1/26 15:32:00 

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答: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 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 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 共服务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 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探索阶段,迫切需要出台全国性政策,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开 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 关键之举,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的必然要求。出台《指导意见》,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理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 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答:鉴于当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进展程度不一,做法也不尽相同,在全国层面制定具体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比较符合实际的做法是, 先研究出台指导性意见,鼓励、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再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因此,《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做好顶 层设计,相关政策设计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又明确一些基本原则要求,确保规范操 作、稳妥推进。

问:如何理解《指导意见》中关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界定?

答:关于购买主体。《指导意见》将购买主体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 位”,同时提出,“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以下方面考虑:一是目前存在 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环境保护督查监管机构、海洋维权巡航执法机构等,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转为行政机关,将其纳入购买主体,有利于政 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相衔接;二是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是政府设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主体,其 中涉及的购买服务问题宜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研究推进;三是群团组织主要是指妇联、工会、团委等,这些单位一直纳入行政编制并按照公务员管 理,经费也由国家财政负担,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其工作职责和提供的服务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

关于承接主体。《指导意见》界定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 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需要说明的是,承接主体必备的基本条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 条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问:请问《指导意见》中关于“购买内容”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指导意见》提出的购买内容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由于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政府提供服务的内容和社会力 量承接服务的能力也在不断调整变化之中;同时,我国区域间发展很不平衡,各地需求及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的能力不尽相同,明确全国统一的购买服务项目范围不切 实际。因此,《指导意见》没有列举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而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 益性。这样既有利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服务类别、制定购买范围目录,又能为将来购买范围的动态调整留有余地。此外,为了防止向社会力量购买有些明 显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或只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指导意见》对购买内容明确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问:对于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哪些考虑?

答: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梳理汇编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政策培训,指导地方规范操作。根据《指导意见》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 中央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给予政策指导。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 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并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是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财政与财务管理办法。研究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拟定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 研究政府购买服务与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衔接问题,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制度化安排和规范化运行。研究完善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研究向公益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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