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积极主动做好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的价格认定工作,维护网络及信息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东莞市物价局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以有法理依据、有实践佐 证、有可操作性为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了全国首个《刑事案件中涉及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试行)》(下称《规范》)。根据网 络犯罪特点,《规范》将案件分为故意破坏、网络盗窃走私诈骗、网上毁损商誉和网络非法经营四大类,明确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办法。
东 莞市物价局此次出台的《规范》,是针对当前刑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在新的领域对规范价格认定工作进行的有益探索,对全国的价格认定工作也具有一定 参考作用。现将广东省东莞市物价局印发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试行)》刊载如下,供各地参考。
刑事案件中涉及网络犯罪物品
价格认定技术规范
(试行)
为打击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维护网络及信息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网络犯罪物品,是指行为人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犯罪所涉及的物品,包括: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导致计算机和软件程序损毁、电子盗窃物品、网上走私物品、网上诈骗物品、网上毁损商誉、网上非法传销物品、网上非法经营物品等。
二、网络犯罪物品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按该地区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
如属于国家公布的违禁物品(如: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赌博等物品),货币或有价证券等,不需要进行价格认定。
三、利用计算机病毒,在线传播或袭击他人网站、计算机或软件程序等,导致网站、计算机、软件程序损毁的,以完全修复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如无法修复的,以现时价格重新建设或购置所产生的费用计算(计算机按已使用年限折旧,软件程序按尚余经济寿命折旧,网站无须折旧)。
四、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装备等)的,以游戏充值卡面值计算,或者以近期(3个 月内)该虚拟财产官方网站交易价格计算(官方网交易价格即网络游戏营运商在官方网公示的价格)。如无法获得上述价格,则以成本法进行计算,即以游戏开发 商、运营商根据同样游戏水平的游戏者,获得此游戏装备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价值计算(劳动价值取该地区政府公布最低劳动工资额)。
盗窃他人网络支付宝金额购买实质商品的,原则上以被盗窃支付宝金额作为犯罪数额。如须对实质商品进行价格认定,则以提出价格认定时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标准折旧计算。
五、采用网络营销或代购方式进行走私物品的,如市场有销售,按该地区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如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的,按该物品拟进口加同类物品的相关税费计算;如在国内生产仅在国外市场销售的,按国内离岸价格加同类物品的相关税费计算。
六、通过网络微博、微信、博客等方式抵毁他人商誉,造成他人商誉受损,影响企业效益的,采取先计算因网络抵毁导致企业所有者经营利润变化,再计算利润变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价值减损部分即为商誉受损的价格。
七、利用互联网络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物品的价格计算。
(一)属于网上非法传销物品的,以传销物品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传销物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无法查明实际价格的,以成本法计算。
(二)属于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有查获实际销售价格的,按查获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无实际销售价格但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也无标价的,按被假冒注册商标物品(正品)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
无品牌或自制品牌的,按同类合格商品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
(三)属于无牌无证或假牌假证经营物品的,有品牌规格型号的,按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物品、无品牌或自制品牌物品的,按第七条第二款处理。
上述非法经营物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来源,必须是网上销售的电子单据、电脑销售数据报表等;非法经营物品的标价,必须是网络销售商在网络上的单个商品标价。
(四)通过网络或电视媒体进行以次充好或虚高价格等达到诈骗目的的,以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
八、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本规范从公布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来源:中国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