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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坚代表建议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2052  时间:2014/1/26 16:25:00 
    生二胎可以给家庭带来新的欢乐,但对妈妈来说,也多了更多责任和压力。单独二胎政策如果年内放开,在生育选择权下放给家庭的背后,它仍然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涉及一系列的综合配套措施,比如妇女权益保障的有关问题。
    为此,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坚建议,需要及时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政策二胎事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新问题采用人性化、配套化、法治化的方式予以解决。
    1、如何避免女性就业门槛的再次提 高。当前,妇女因工作后生育、产假和养育孩子等问题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更是颇受诟病。如果今后放开二胎,不管会不会生二胎,客观上 用人单位都会推断女职工可能生二胎从而休两次产假、付出双倍的养育孩子时间,加大了用人单位对使用女职工的成本预估,进一步降低其录用女性的意愿或者提高 女性的录用标准;同时女职工产假也造成了劳动时间的二次中断,导致女性职业发展机会受阻,影响妇女的晋职和晋级。所以,如何避免女性就业门槛抬高,女性就 业困难,防止劳动力市场上女性的就业歧视,急需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如何减轻政策二胎家庭的生活负 担。二胎政策如果放开,由于本市近年来月子保姆、家政服务员工资节节攀升,在孩子年幼阶段,如果双方父母出于种种原因帮不上忙的,很多二胎妇女将不得不面 对勉强维持全职工作与暂别职场回家带孩子的两难选择。而妇女一旦离职,家庭另一半养家糊口的压力将大大增加,这就需要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改革税制,改按 人计税为按户计税,以减轻政策二胎家庭的个税负担。同时,探索二胎幼儿教育纳入免费学前教育的可能性,也有利于降低政策二胎家庭的育儿成本。
    3、如何缓解职业妇女在家庭与工作之 间的纠结冲突。无论是计划生育还是政策二胎,职业妇女的生育责任和成本全部由女职工及女方用人单位一方面承担是显失公平的。尤其从现行产假规定来看,生育 保险的待遇对象仅限女性,表面看是对妇女的保护,实则强化了传统的性别分工,把性别的不平等从私人领域扩大到了公共领域。当前,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 和维护女性在家庭和工作中的性别平等意识,缓解男女两性在工作与家务育儿上的冲突,一些发达国家已实现了女性生育成本的社会统筹,除产假必须由新生儿母亲 享受外,育儿假可以在父母双方之间分享,强调了父亲在抚育幼儿中的家庭责任,降低了女职工用人单位的成本。从当前女性就业难以及生育政策性别观念的缺失来 看,以政策二胎为契机,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方向
    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 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可见,生育政策的调整既是重要国策,更是 重大民生,用创新意识推动妇女权益得到提升和保障,体现了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社会责任和城市形象。为此,吴坚认为,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1、建立以性别平等为导向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机制。从性别平等角度出发,调整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角色分工,平衡男女双方在二胎生育和抚育子女中的家庭责任,改革双方用人单位不对等的用工成本,加快实现从单纯奖励少生向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制度转型。
    2、形成以人为本的按户计税的新制 度。结合家庭人口和就业人口的情况,按不同收入标准,制定按户计税、困难减免的纳税政策,重点向政策二胎只有一份收入且非高收入家庭倾斜,四口之家即便夫 妻共同工作但均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可以按规定退税,甚至“零纳税”,以贴补孩子成长中的教育支出。
    3、完善男女双方共同负担育儿的新责 任。增加育儿假,除了新生儿母亲外,对象范围扩大到新生儿父亲和领养幼儿家庭的父母。育儿假由父母双方分享,用人单位不能拒绝,也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解雇, 以缩短妇女离开职场的时间,保持妇女的职场竞争力,稳定家庭的持续收入,提高二个孩子家庭的教育质量,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方案
    提请修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建议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第三条(性别平等原则和决策公开):本市应当逐步完善性别平等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制定保护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前应当举行公开听证,建立配套制度,取得社会共识。
    2、修改第十九条(就业平等):各单位在招工、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或者影响优生优育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生育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3、修改第二十一条(晋升平等):各单位应当严格考核制度,不得以年龄、性别、生育的原因裁减或不予晋职、晋级女职工。 
    4、修改第二十五条(社会统筹):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就业者的与妇女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5、新增(育儿平等):女职工在哺乳期满以后,可以申请不超过规定时间的育儿假。女职工放弃育儿假返回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的配偶可以按照规定时间申请育儿假,工资按照生育妇女的产假标准执行。
    6、新增(家庭减负):政策二胎妇女失职失业或者暂时离职的,一个家庭一份收入且收入低于夫妻双方原收入水平的,实行按家庭以户计税的优惠税率。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微信订阅号)  时间:2014-01-22  作者: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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