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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合伙联营设律师事务所
作者: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1585  时间:2014/8/18 14:25:00 

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琦玉 实习生/罗雅婷 通讯员/刘洪群 朱雪峰)13日,笔者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获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下称“办 法一”)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二”)正式发布,并于今年9月1日 生效实施。届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将可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分别派出律师和出资,以合伙联营形式共同设立律师事务所,合 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为中外客户提供境内外法律服务。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陈建介绍,“两个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CEPA补充协议八关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 事务所联营方式”和CEPA补充协议十关于“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 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两项开放措施,根据司法部的授权组织起草和制定的,是司法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 建设,进一步密切粤港澳律师业合作推出的重要举措。

  根据办法一,允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分别派出律师和出资,以合伙联营形式共同设立律师事务 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为中外客户提供境内外法律服务。办法二具体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派驻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条件及备 案审查程序。

  (原标题:可合伙联营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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