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各 地要继续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全国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价格认定工作协调机制和相关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到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交换意 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同时,各地要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应本地工作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应的保密制度、专家制度、调查制 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各 地要充分认识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对于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当前反腐败和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面 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根据涉纪价格认定工作政治性、保密性、时效性极强的特点,选派政治素质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强并具备党员干部 身份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财政经费尚未落实的,要按照《暂行办法》及省纪委、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通知(鲁纪发﹝2011﹞30 号)的有关要求,尽快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各地在开展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要注意归纳、总结,及时将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向省中心反馈。同时,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典型案例进行及时整理、上报,以进一步推动全省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
附: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涉纪检
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