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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官员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1118  时间:2014/10/28 15:56:00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崭新要求。如何理解这一要求,这其中又包含着怎样的继承和创新,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需要我们充分认识混合的力量。

 

  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共谋发展积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种定义有很多重要的 内涵值得深思。一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空间巨大。只要发生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等两者交叉持股,不管各自占比多少,都属于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企业的再次 混合,更是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自然扩展。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来源充足。三是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不但要交叉持股,而且要相互融合。这有利于调动社 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谋发展。四是公司制股份制企业不一定是混合所有制企业。

 

   由此可见,发展混合所有制,既与积极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一脉相承,又有力地矫正了模糊概念,指明了改革方向,拓宽了发展空间,有利于壮大企业资本和人 本的力量,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共谋发展的积极性。混合所有制比公司制股份制包含了更广泛更深刻的内涵,已经并将进一步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 要实现形式。

 

  有利于推动市场有效、政府有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混合所有制的定义,简明而清晰地展示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产权结构。

 

   这样的社会产权结构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与发达国家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分期依次串联式发展的现代化过程不同,作为人口最多的后发赶 超大国,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是结合着城镇化并行式发展的。现代中国的社会生产力有着极其丰富的层次和形式。家庭小生产的、大规模工业化的、 信息化生产与服务的,应有尽有。由此产生了极其复杂的生产关系,客观上要求企业产权制度要具有更好的包容性。不能指望以某一种企业产权制度作为范式或目标 来容纳各种生产力的发展,需要针对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企业制度。因此,包含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两端之间各种产权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四化 并行式快速发展过程中非常需要的一个企业产权制度。

 

   为了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要坚持好两个毫不动摇,就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合乎客观规律、合乎民族文化的制度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我国进入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的和谐发展新局面。我们要在这种意义上,深刻理解混合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 实现形式,深刻理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

 

  解决好“怎么混”的重要问题

 

   我国国资国企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好的难题:政企分开不到位、机制转换不到位、“走出去”国际化经营过程中国资民资携手不到 位,等等。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促进化解这些难题。当然,像股份制不是一股就灵一样,混合所有制也不可能是一混就灵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解 决好该不该混、由谁来混、与谁去混、以什么方式混、以什么对价混等重要问题。

 

  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混合的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产权转让;二是增资扩股;三是新设企业;四是并购投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通过国资委的不断探索和中央企业的积极实践,在各地产权市场的配合下,我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已经实现市场化阳光交易。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之后的一系列配套文件,为国有产权转让建立起了进场交易制度。这一制度解 决了企业国有产权该不该卖、该由谁卖、该卖给谁、该以什么方式卖和该以什么价格卖等问题,实现了卖方公开规范地卖、买方公平合法地买、相关批准方公正高效 地批,很好地促进了产权流转与混合,大大减少了相关人员的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这项制度。

 

   新设企业实现混合没有太多的制度和操作难题,只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各类《资产评估准则》操作即可完成。现实中的问题通常出在资产评估上。由于我国土 地、矿产、房屋、企业产权等不同资产的评估行为由五六个不同的行政部门分别监管,而作为资本投入的资产多数是一个综合性的价值整体,评估中整体大于部分之 和的评估原理较难有效运用。因此,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统一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解决好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的条块分割问题。

通 过增资扩股或并购投资实现混合,是现实中经常发生而目前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却相对空缺的事项。作为企业运营发展的重大事项,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形式, 如何监管好增资扩股和并购投资已成为深化改革的当务之急。对增资扩股,可考虑将引入财务投资人和战略投资者区别对待。对于并购投资特别是境外并购投资,可 考虑尽快研究出台监管政策,以推动产业整合,加快混合发展,建立激励约束,减少投资失误。要聚焦“做强做优、世界一流”的战略目标,继续加强中央企业的主 业管理,严格控制辅业投资,坚持强化决策责任,积极打造混合平台,联合各类资本,在推进国内产业整合和“走出去”国际化经营中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控制力和 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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