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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作者: 文章来源:四川新闻网 浏览次数:1056  时间:2014/10/29 15:57:00 

四川新闻网成都924日讯(记者 陈淋)今天上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第三次提交大会审议。四川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条例草案》在多方调研 后,对适用范围和征收对象、房屋征收启动时公共利益的认定、因旧城区改造而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房屋征收的市场化评估和房屋产权调换,进行了修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介绍,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条例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国 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征收对象。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 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条修改为: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市、县级人 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需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这增加对公共利益的 审定和公开程序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具体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审查机制。

此外,条例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分别修改为:实行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房屋所有权人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 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 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 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对于房屋征收的市场化评估,王希龙介绍,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增加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同时,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对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获得选票的数量作出明确要求,以确保体现 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

针对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条例草案规定,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 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另行结 算。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 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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