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哪行哪业,行业快速发展的实践背后,是强大的理论支撑。而理论,又同样来源于实践的创新和检验。在资产评估学术界看来,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同样是促进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大发展的催化剂。它能给评估实践以强大的保障,促使资产评估人更自觉地投身到实践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中去,也同样给予理论更丰富的实践支持,让理论在我国特色的评估实践案例基础上推陈出新,在国际理论界独树一帜。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俞明轩:资产评估法:理论创新的根基
众所周知,理论创新的源头在于实践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同样如此。
20多年来,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历程给予了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的创新诸多灵感。而行业基本法的缺乏,为评估实践带来阻碍的同时,也客观削弱了我国评估理论的创新力。
经济发展是理论创新的原动力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堪称奇迹,也成为了世界经济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这些经济创新都来源于实践的发展。
这其中,资产评估功不可没。
资产评估具有价值发现和价值判断的功能,在维护市场秩序、调节公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的评估市场是在政府推动和市场拉动的双重力量作用下形成的,评估行业的发展和评估市场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自发性。
但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到达了一个瓶颈,即行业缺乏基本法。在评估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方面,市场分割和壁垒现象严重,部门规章相互矛盾甚至冲突,多头无序的评估管理体制与建立统一市场体系的要求相距甚远。广大评估师、评估机构和评估委托人及评估报告使用人期盼着有一部统一的评估法规出台。
实践中的彷徨总会在理论研究中有所体现。近些年,对行业低价竞争、监管方式的研究日益增多,这都是实践发展遇到困惑从而寻求出路的理论反映。
好在资产评估立法问题已经得到了相关方面的重视。立法工作早已展开,这让资产评估界看到了基本法出台的曙光。
十易其稿已充分体现民主原则
事实上,目前的资产评估立法工作已经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不仅基本法草案多次修改,而且大量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近10年来,评估行业内外各方一直呼唤评估行业的专门法律出台。2005年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考虑了包括评估行业在内的多方市场主体的诉求,将资产评估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补充立法计划,并决定由人大财经委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法立法。2008年,在人大财经委的推动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资产评估法继续列入立法规划。
随后,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考察了国外有关国家的评估管理状况,总结了国外评估立法的经验,多次专门召开了评估立法研讨会,听取国外专家对我国评估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各个评估行业专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政策差异,分析企业价值评估、不动产评估、矿业权评估、珠宝评估、旧机动车评估等各专业评估的共性和个性特点,及时捕捉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及社会各方呼唤资产评估法的心声,乘势而上,克服阻力和困难,广泛听取民意,十易其稿,讨论通过资产评估法(草案),于2011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2年2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资产评估法,对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是必要的。
会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建议和意见。国家立法机构对资产评估行业法制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体系开始进入规范健全阶段。
2013年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3年10月5日资产评估法二次审议稿结束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超过3万多条。
这些数字说明了资产评估立法已经引起了社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这充分反映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也为资产评估法科学支撑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打下良好基础。
法律体制完善的必然一步
资产评估基本法的出台,也是资产评估行业法律体制完善的必经之路。
在我国,会计领域、律师领域都有了全国性的统一法律规定,而与之鼎足而立的评估领域,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填补经济法领域的一大关键空白,还可以统领和协调有关部门规章中对资产评估的规定,维护法制统一。
基本法的出台,也有利于统一评估准则,提升服务能力。完善的评估准则体系和统一的基本准则是评估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美国、英国等资产评估发达国家都有涵盖各类资产的在国内占主导地位的统一的评估准则。我国目前还缺乏全国统一的评估行业基本准则,使得社会各界在理解和运用评估结果时容易产生偏差,严重影响了评估的声誉和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当前二审稿已经体现了管理体制的创新,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路。这是因为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体制是改革的关键环节。行业希望能够建立起高效便捷的管理体制,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
为此,资产评估法审议稿已在尊重历史、立足现实、体现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求同存异,明确并创新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体现执政为民的理念,提升政府服务的水平。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号角已经吹响。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目前欠缺的只是基本法面世前的历史性决策。评估基本法的出台,可以更有效地防止评估行政监管部门有权就任性,可以更有效地推动评估领域的简政放权,可以更有效地促进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全面建立,可以更好地保障广大评估师在共同的平台上合作共赢。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资产评估研究所所长刘玉平:依法规范质量基础提升专业水平
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至今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从早期的服务于国有资产管理发展到今天服务于资本市场和各类产权交易、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资产评估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但至今,资产评估行业尚缺乏一部行业基本法,这对行业质量的规范和专业水平的提升都有所阻碍。
国家层面法律是必需品
资产评估行业需要一部国家层面的大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目前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法规是1991年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距今已经20多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办法》主要是规范国有资产的评估与管理。该办法早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法出台迫在眉睫。
第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律师被称为三大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行业。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
资产评估行业立法工作2005年开始启动,历时6年多。资产评估法出台后,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三大中介行业均将有法可依。
第三,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短。评估机构数量多、规模小。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近年来资产评估行业鼓励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提高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但多年来,条块分割、部门分割一直是评估机构规模化发展的障碍。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理顺行业管理关系,改善多头管理局面,为行业整合以及机构的多元化、规模化发展扫除体制障碍。
第四,对于同一项资产,按照不同的执业准则可能出现差异很大的评估结论。尽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在专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执业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应该是统一的,具体的技术规范应该是协调一致的。资产评估法出台后,评估行业的执业准则有望逐步协调、走向统一。
第五,法律责任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对评估师的法律约束,也是对评估师的保护。近年来,评估行业出现的涉诉案件中,责任界定困难一直困扰着行业和司法界,在什么情况下评估师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受到法律追究?对于评估师执业而言,最大的风险是法律责任不清。资产评估法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当事人的责任。
这5个方面同样是阻滞资产评估行业实践和理论发展的重要因素。基本法的出台,能扫清行业理论发展的重要障碍,让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的发展更上一层楼,在国际评估界上占据重要席位。
专业水平提升更依赖于实践基础
对于资产评估理论界来说,理论的创新必然源自于实践中的探索和进步。而且,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验证。
资产评估服务在我国经济发展和资产交易中的重要地位,使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的来临,新的资产类型不断涌现,不少之前可以明确区分的资产评估类型在实践中出现了综合为一体的趋势。这就需要我国资产评估理论界大力创新,从实践中汲取创新的来源。
但当前我国评估行业分类过细的现状,越发阻滞了理论创新的脚步。事实上,在资产评估实践中,评估一个企业的价值时,综合在一起进行评估显然比分类评估更有效率,也更能兼顾各种类资产之间的关联。这都使理论界更加关注资产评估基本法的出台,希望能尽快破除实践中的细分障碍,使资产评估专业水平的提升加快速度。
行业做大做强需要规范的强制力
资产评估立法,也将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做大做强,为资产评估理论的研究开辟出一条新路。
目前,中国资产评估在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等经济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
但对于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统一,造成评估机构无固定的连续性业务。这与会计师每年承担的年审差别很大。
鉴于资产评估不仅涉及资产所有者或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还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必须以法律形式对评估范围做出规定。
另外,如保险理赔评估、税制评估等均应列入法定评估范围。这样的话,评估机构业务就会有发展,机构做大做强就有了基础。
现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多元化,机构遍布全球,收入均在百亿美元以上。国际较大的专业评估机构收入也在十几亿美元、几十亿美元以上。国内评估机构与国际机构相比,相差甚远。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合并重组,有的所收入达十几亿元人民币以上,而评估机构最大的收入不足3亿元人民币。因此,不扩大业务,做大做强难以实现,与国际接轨也需要更长的历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粟:资产属性要求评估法统一规则
资产评估的理论和实践同样需要统一评估的操作规则。按照资产属性的本质区别来看,土地、房地产、无形资产等都属于资产大类中的一种,更何况,在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价值的评估中,更是常常面临多种资产评估交织在一起的情况。
资产评估的业务综合性越来越强,正是未来资产评估发展的趋势之一,也是当前很多国家研究的难点。
资产评估标准需统一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类别较多,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及旧机动车等评估领域,其共性大于个性。因此,应有统一的标准方法,才能获得合理的评估价格。但因管理部门不同、执业机构不同评估师不同,同一类资产评估结果差异大。进行企业的整体评估,资产、土地、矿业权均需单请评估机构,每类资产单出评估结果的报告,资产评估师汇总报告只引用,不能修改。这也造成责任不清。
企业本可请一家评估机构完成的工作,却需请3家评估机构,付3份评估费,评估结果协调难度很大。而组织实施统一的标准方法,就能使评估有依据、有标准,评估师有统一的工作指南,也能使企业节省评估费用,提升评估效率。
这需要有关评估行业的各方均能摒弃成见,为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更好发展,积极集合起各方的力量,从资产属性和效益原则的角度出发,在增强业务水平综合性的前提下,钻研各自资产细分类别的评估技术,同时兼顾其他资产的评估方法以及多种资产评估之间的关联,更好地推进我国资产评估专业技术的进步。
分类评估资产是技术要求
不可否认的是,土地、房地产、无形资产等细分资产,在资产大类下,确实有着不同的属性。这就象会计科目下有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管理会计的分类一样,资产评估同样有着土地、房地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等分类。
按照细致的分类,钻研各自的评估技术,是技术做精的要求。但同时,综合各类细分资产的评估要求,在统一的资产属性下,考虑各种资产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关联,也是技术提升的必然要求。
从学术界的角度讲,只要有利于理论的研究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就没有什么不可以消除的行业壁垒。更何况,这种行业壁垒更多地是关系到部门利益,而非学术纷争。
无形资产评估拒绝被漠视
在众多资产类别中,无形资产,作为近些年崛起的“新贵”,正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不论是跨国购并,还是公司上市,抑或是绩效评价,无形资产都正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发现、判断和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不仅关乎公平交易的形成,也关乎国家和企业利益的维护。
我国企业因其特殊的发展轨迹,也具备了消耗有形资产,借以形成独特无形资产的组织特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这些无形资产正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发展和转型的关键资源,同时对该类资源的优化管理又是企业实施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对比国外在无形资产方面的战略,我国目前对于无形资产的认识还是比较稚嫩。发达国家企业已开始实施以无形资产的创造、开发和营运为核心的竞争力再造战略。美国和德国的知识型企业堪称无形资产战略管理的典范。例如美国,在造就微软和苹果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奇迹的同时,也培养了以硅谷高科技中小企业为标志的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群体,完成了经济活动由要素和资本驱动为主向由知识和价值驱动为主的转型。
然而,在我国,由于无形资产自身的无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以及经济转轨时期的特定过程约束,导致国家政策和企业实践都表现出对无形资产的漠视和限制。
因此,我国企业的无形资产营运状况令人担忧。这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无形资产运营陷入尴尬境地,民营企业无形资产运营尚处于启蒙阶段,而国外企业则利用其比较优势低价甚至无偿取得我国企业的无形资产。
因此,无形资产的评估,成为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方面。但目前,我国企业的改制重组中存在了大量的无形资产被零化、虚化、弱化、矮化处理的问题,需要引起我国企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由于历史和制度原因,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无形资产未估价入账,大量被归零处理。部分企业上市时,大量知识产权也被“虚化”处理。比如,上市企业的无形资产通常在会计报表上被选择性缺失,造成无形资产价值被“虚化”。而在企业绩效考核中,无形资产容易被“弱化”处理,因为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的是会计指标,而不是包括无形资产优化在内的综合指标。
另外,在针对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案例中,大量无形资产被“矮化”处理。由于经济转型造成的制度缺陷,跨国企业并购我国企业时,地方政府考虑到招商引资的近期政绩可能会对国内企业无形资产被无偿使用或低价收购的事实视而不见,造成该类资产的价值被严重“矮化”。
这些问题,同样需要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尽快出台,让技术层面的内容也能在实践中找到提升的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