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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264  时间:2016/11/17 8:58:00 

 

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价协办【201620

各会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价格协会,各分支机构:

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23日取消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共六项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国家发改委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提出研究替代办法和事中事后管理措施。20167月,《资产评估法》颁布,也对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和发改委文件精神,中国价格协会下发《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取消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的通知》(中价协字〔20166号)。现根据《通知》要求和《评估法》规定,制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

 

 

 

中国价格协会

20161012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价监局、人事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改委(物价局),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商会工作部、人社部专业技术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附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评估法》以及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国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取消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的通知》(中价协字〔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对各类商品、货物、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灭失财产、无形资产(权益)、整体和组合资产等)以及各类服务收费项目的价值进行估价,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具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从事第二条相关事项价格评估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等,以及其他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价格评估从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价格鉴证师全国职业资格考试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从业,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登记。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前(201623日以前),已经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核准认定过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为存量机构和人员。此后的为新增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在中国价格协会登记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名册,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价格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承担。

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

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条件

(一)中国价格协会会员;

(二)取得过国家行政机关核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包括甲乙丙级)复印件;

(三)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活动,并通过当年相关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四)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评估机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资质证书,级别不限,时限不限;

4)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价格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内部管理制度。

5) 上年度业绩。

第九条  新成立的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向工商登记地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后,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中国价格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价格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收到登记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应当在十日内,出具登记证明材料,核发相应证书,并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分为价格鉴证师和一般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登记条件。

(一)中国价格协会个人会员;

(二)具有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人社部门核准的专项价格评估师(估价师)资质证书。

(三)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鉴证师(估价师)登记表;

2)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师(估价师)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三条  价格专业人员登记条件

(一)中国价格协会个人会员

(二)取得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机构核发的各类价格评估鉴证人员(师)职业资格;

(三)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表;

2)相关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四条  符合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具有价格评估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进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一)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申请表;

(三)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五条  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收到登记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应当在十日内,出具登记证明材料,核发相应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证书,并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登记的撤销

 十六条  价格评估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退出中国价格协会的单位;

(二)不按时接受登记检验;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且影响重大的;

(四)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退出中国价格协会的人员;

(二)不按时接受登记年检;

(三)提供登记材料不实,且影响重大的;

(四)不按期接受价格专业人员后续教育,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五)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要加强对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对撤销登记的机构和人员分类处理,其中属于违法、违规、违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列入价格评估信用建设的“违信名单”,并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610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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