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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5大知识产权案 周国平诉天津图书馆案成典型案例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2168  时间:2013/12/27 9:22:0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8日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知识产权15件典型案例。其中,周国平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图书馆著作权纠纷案成为典型案例之一。

  周国平是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闲情的分量》一书的作者。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根据出版社或作者的授权制作图书数据库软件,然后再出售给有关图书馆及学校。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涉案作品进行电子化后,收录于其制作的数据库软件中。现该软件已出售给被告天津市图书馆所有。原告周国平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在涉案网站中删除其作品;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国平为涉案合法出版物《闲情的分量》的著作权人。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并出售的图书数据库软件中使用了原告周国平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天津市图书馆作为公益事业法人,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供读者阅览参考的机构。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被告天津市图书馆以数字化形式使用原告的作品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并且原告的涉案作品在被告天津市图书馆的电子图书馆中传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国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50元。判决已经生效。

 

  天津高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本案涉及到如何理解和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合理使用条款,以及天津市图书馆购买并使用的涉案数据库软件中存在侵权作品,是否应予删除。上述问题关系到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天津市图书馆作为公益事业法人,其宗旨是传播知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原告是知名作家,亦肩负着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传承文化发展的职责。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的涉案作品在天津市图书馆的电子图书馆中传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天津市图书馆不承担删除涉案作品和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宗旨。我国已将开发、建设电子图书馆纳入政策目标及信息利用计划,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图书馆的建设和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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