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评估是指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中计入固定资产的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企业设备评估、房地产评估、房屋评估、机器评估、建筑物评估、土地评估、构筑物评估、车辆评估等。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计入固定资产应符合一定条件:
1、与企业生产和经营有关、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器具、工具、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的各类设备。
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和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计作固定资产。
由上可知,计作固定资产条件包括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使用年限及单位价值上的规定。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中对固定资产评估时,可根据重要性,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重要固定资产重点察看。针对企业设备多,可按其价值大小将设备分为a、b、c三类,并根据其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
在实际评估实务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各类设备评估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以其重置成本作重置价,以年限法、打分法综合确定成新率。而含土地的建筑物,即房地产除重置成本法外,大多情况采用市场比较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清产核资、股份改制、股权转让、合资合并、企业兼并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扣除未来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增值准备,按税法规定须缴纳所得税。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账面原价计提,也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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