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此前,财政部于2019年1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9〕1号)。
修订债务重组准则的原因主要有: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与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保持一致;改进实务操作和确保准则有效实施,消除债务重组准则与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交叉。
未废止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是避免对多项准则反复修订,债务重组准则中包括了多项现有其他准则中未予规范的处理原则,具体包括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情况下权益工具的入账价值,债务重组的披露等。如果废止债务重组准则,需要逐一修订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等多项准则。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修改债务重组定义
原债务重组准则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标准,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限定在较小范围内。考虑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已规定,重组债权和债务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一致,因而对债务重组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加以定义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反而可能导致因准则适用范围不清晰引起误读。因此,修订版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①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③除上述方式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此外,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非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
(2)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
修订后的准则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但与原债务重组准则以及征求意见稿不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时不再区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处置损益,而是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
(3)债务重组损益不属于营业外收支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债务重组损益不再在营业外收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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