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必须坚持把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行政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二是坚持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三是坚持把公正与效率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结合,行政审判工作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依赖与尊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才能真正建立。四是坚持把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作为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的重要原则。行政审判不仅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要依法支持合法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五是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六是坚持把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过硬法官队伍作为确保行政审判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七是坚持把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作为行政审判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积极构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
,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当前重中之重是深入推进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尽快在行政法院、跨区划法院或者跨区划管辖模式中进一步明确改革目标和方向。新时代行政审判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在行政审判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思想观念、队伍素质能方面存在的诸多不适应问题,全面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发挥重要职能作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而言,最深刻变革之一莫过于行政审判制度的创立。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应运而生,改革开放40年,行政诉讼制度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创新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为行政审判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行政审判发展又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深化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升级换代。指标性事件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这一修改符合新时代的要求,被称为行政审判2.0版。如果说制度是软件,硬件就是组织和体制。三十年来,行政审判在组织建设上取得长足发展,行政审判干部已达12000多人,这是行政审判的重要基础。行政审判体制与任务要求不适应的问题,中央高度关注,十八大以来很多中央文件都对这方面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对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探索,人大修法当中予以高度重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该规定虽然只有半条,但弥足珍贵,因为它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使得我们能够继续推动这方面的探索。
补齐短板,突出强调实质解决争议的功能。过去我们一直强调行政审判有两大功能,即监督和保护,监督是对政府,保护是对老百姓。其实还有一个功能是这两大功能的基础,它就是解决争议。争议不解决,这两大功能就是无源之水。长期以来,行政审判实践最大的短板恰恰在于争议的解决。由于体制机制设计的问题,导致法院难以做到位,也出现了很多程序空转现象,也就是有些学者批判的“锯剑疗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写入立法目的,意在实质解决。可以说,实质解决争议在此次修法当中提纲挈领,贯彻始终,所有条文的修改都围绕实质解决争议加以完善。实质解决的要义可以用“两个尽可能”和“两个限度内”来概括。“两个尽可能”,一是要尽可能让更多的行政争议能够进门,二是进了门的争议要尽可能解决到位,该监督的要监督到位,该救济的要救济到位。“两个限度内”,一是要在能力限度内做事,法院不能超出自己的司法能力。二是要在权力限度内做事,法院也不能超过司法权力,越俎代庖,替行政机关作决定。
畅通行政诉讼渠道的同时,防止诉讼资源滥用。立案登记制极大释放了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红利,但凡事都有利必有弊。现在滥用诉讼权利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据统计,立案之后经行政庭审判又驳回的,去年已经达到30%(修法之前只有不到10%),有的地方超过一半的案件被驳回起诉,这是对审判资源极大的浪费。对此问题的解决,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目的就是在畅通诉讼渠道的同时,规范行政诉讼诉权的行使。文件中有很多措施,已为今年初发布的司法解释所吸收,变成了司法解释条文。随着这些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施行,人民法院就可以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专注于真正的行政争议,这也有助于行政审判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发展。
审判机制沿着诉讼类型化的思路不断完善。一个医院如果说它的医生都是全科大夫,什么病都能看,那它就难以做到专业化,也就难以治疗疑难复杂的病症。行政诉讼也一样,对复杂多样的行政争议不加区分,都用同样的办法有何标准去处理,就很难做到实质解决,很难做到监督到位和救济到位。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的发展,最后走到科学化、专业化都是通过诉讼类型这样一个思路去体现的,这次修法,立法机关对这个思路是肯定和接受的。如果完全贯彻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思路,就需要动法律的框架,那就要重写法律。立法机关考虑这样的话,修法程序就会更加复杂,过程也会更加旷日持久,显然不利于行政法治建设。最后,立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体现出高超的智慧,将已经形成共识的重要修法意见固定下来的同时,在判决方式上引入了类型化的思路。其余的事情交给司法去进一步完善。所以,今年颁布的全面司法解释中,我们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分类,意在进一步体现诉讼类型化的思路。
司法权与行政权两权良性互动。在三大审判中,唯有行政审判最特殊,因为只有这里会有国家的两种权力相互碰撞。当然刑事审判也有这样的因素,但是没有行政审判这么直接、尖锐。实际上国家权力既要有这样的博弈,也要有合作,毕竟都是法律共同体,要有一个基本共识,良性互动也是这么多年行政审判一直在探索的,目的在于在法律的基本框架层面上形成共识,以免各自为战,空耗宝贵的国家资源。这次修法应该说把这个互动做的更加向源头靠近、更深入了,其中两个抓手至关重要。一个是负责人出庭应诉,使得法治的“关键少数”成为互动的重要参加者。二是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促进行政复议发挥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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