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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机构职能定位思考更加精准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508  时间:2019/9/6 14:51:00 

 

近年来,随着国家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价格认定职能定位再一次成为价格认定工作者关注的话题,价格认定工作的职能定位将决定价格认定机构在将来更深层改革中的走向。笔者作为价格认定工作中新的一员,查阅了相关资料并结合现状,从价格认定工作的起源、发展(职能扩展)以及多次改革定性等方面进行了思考,以期更加精准定位,推动价格认定事业更长远、更有效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起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统一定价,司法部门和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般由几个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确认,此时的涉案主要就是刑事案件,因此此时的价格认定就是行政确认,之所以需要几个部门是为了形成权利的监督机制,既保护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利益,以防权利滥用,也保护了涉案人利益,体现了法治的公正、公平,此时的联合小组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价格认定机构的雏形,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价格认定工作并不是价格改革的产物,而是司法公正、法制健全的需要,是一种行政职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改由市场定价,涉及价格服务和价格咨询类事项日益增多,为此,从1990年起,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相继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了价格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工作,由于商业、物资等部门的改制,原先的涉案价格认定联合小组不复存在,认定工作自然也就纳入了价格事务所的职能范畴,而此时的价格不像以前政府定价那样明确,必须先要根据市场估价后再认定,至此笔者认为由于价格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价格认定工作的程序转变导致价格认定工作与价格评估等服务性工作开始模糊,甚至等同,混淆了价格认定与评估、鉴证等价格工作的概念。价格认定工作的发展

    价格事务所是由于价格改革的需要而设立,起到服务于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全国各地基本上都是自收自支性质,而此时价格认定工作也作为一项价格服务职能归结在价格事务所职能范畴,因此,价格认定工作反而由原先更贴近行政确认的职能转向了市场评估的中介角色,当时的政府机构改革尚未进入深水区,《公务员法》尚未出台,机构定性、人员身份定性尚没有现在明确区分,而且价格事务所因为能收费,待遇好,反而吸引了很多人,甚至包括行政身份人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机构职能的转变,2000年,国务院开始整顿经济类中介机构,绝大多数机构都推向了市场,譬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等,而价格事务所却因为涉案价格认定这一项职能没有被推向市场,并要求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加强管理。自此开始,各地相继将价格事务所改为价格认定机构。但由于性质没有改变,再加上财政体制的改革,价格认定机构因为生存需要而继续沿袭原来价格事务所的工作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为了生存,价格认定的职能范围扩大了,不但只是做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并涉足一系列评估性质的工作,譬如主动开展机动车交易评估、船舶交易评估、涉税评估等等,凡是涉及价格的并能挣钱的工作,此时的价格认定机构基本上都能做,都在做。价格认定机构的历次改革,价格认定的主要职能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现在可以说都没有发生转变,就是做好涉案价格认定工作,唯一变化的可以说涉案的范围有所调整,从原来简单的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到现在的涉纪检案件、涉行政案件等,但本质上来看,都带有行政确认的性质;都是为了防止办案机关公权的滥用或错用,起到监督和保护作用;都是为了保护违法相对人的利益,体现法治公正、公平,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和要求。正是因为涉案价格认定职能,2000年全国经济类中介机构改革,价格认定机构才不至于推向市场,后期,也正是因为涉案价格认定“准行政性”,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在改革或转性推进过程中,才得以成功。

综上,价格认定机构的发展历程,正是因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价格认定工作的出发点、需求及理解等不同,导致工作的职能也不尽相同,譬如有些地方重点放在涉税,有些地方重点放在机动车交易评估等等,工作职能的无限扩大,特别是参与市场太多,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不符合国家治理要求。当前国家要求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作用。笔者认为,价格认定机构要想在以后的历次机构改革中不被推向市场,转向行政机构的辅助机构,甚至转向行政机构,必须抓好涉案(涉纪、涉刑、涉行政)价格认定工作这一“准行政性”的职能不放松,从法律层面上固定价格认定机构是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唯一机构,要把价格认定机构定位为裁判机构。同时要注意在为政府或部门做好服务的过程中,避免过多的充当市场角色、体现市场职能。

 价格认定工作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对国家机关在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行政确认,对保障公平公正起着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也具有很高的政治性、纪律性、法律性和专业性的要求。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作为地方价格认定业务的指导机构,如何为价格认定工作定好位、把好舵、做好职能定位,是做好全区(省、直辖市)价格认定工作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怎样增强价格认定工作人员依法认定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基础建设,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问题,下面就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如何做好顶层设计,从制定政策法规、做好业务指导、抓好队伍建设、做好本职工作、搞好沟通协调等五个方面谈几点看法。

  一、制定政策法规,为基层价格认定工作保驾护航

  理论来自于实践,同时又指导实践。理论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实践的结果,科学的理论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错误的理论则有阻碍作用。为此,作为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在贯彻落实并宣讲好上级  价格认定机构的有关政策理论的同时,还要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辖区的有关政策理论以及实施细则,只有这样,才能为辖区的价格认定工作提供更科学更具有操作性的价格认定理论依据,更好地指导辖区的价格认定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这一理念,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条例》( 1994.6.1)、《广西壮族自治区涉案资产价格鉴定技术规程》(桂价认〔2006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桂价认〔20062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桂价认〔20062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其产品价值标准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桂价认综〔200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应税物价格鉴证技术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价认综〔2008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价认综〔201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业务规定(试行)》(桂价认综〔201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认定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价认综〔201911号)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我们全区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做好业务指导,为基层价格认定机构排忧解难

  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即严肃而又严谨的工作,要做好价格认定工作不但知识面要广,而且还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此,要求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但从全区来看,基层价格认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从业能力参差不齐,尤其是县(市、区)级价格认定机构有很大一部分人员不是专职人员,或兼职、或借调、或聘用,这样的人员结构特点对做好价格认定工作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基层价格认定人员的结构特点,努力为基层价格认定人员做好指导和服务,不断提高基层价格认定人员的综合能力。    

  一要深入基层调研,手把手的教会基层从业人员办案。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作为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俯下身子多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人员的所思、所想、所做、所为、所需,为他们实实在在地解决在办理案件中碰到的疑虑和问题,手把手的教会他们怎样处理纷繁复杂的案例和问题,多给他们传经送宝。

  二要设立咨询电话,为基层从业人员做好指导与服务。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咨询电话,并安排理论功底较深厚、办案经验较丰富的价格认定人员作为接线专家,积极为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人员排忧解难,主动为基层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做好业务指导与服务。

  三要收集典型案例,为基层从业人员提供学习与参考。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平时应多收集本辖区乃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办理价格认定工作中的典型案例,编制成册,发放到本辖区所有价格认定人员(机构),为辖区内从业人员办理案件提供借鉴与参考。

  三、抓好队伍建设,为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培养人才

  价格认定从业队伍综合能力的高低,决定着价格认定工作的好坏。为此,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把提升全区(省、直辖市)价格认定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培养价格认定人才。

  (一)抓好全区(省、直辖市)价格认定人员的思想建设,不断提高价格认定人员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意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思想建设也是直接影响价格认定行业队伍是否稳定的关键所在,思想建设抓得好可以保障价格认定行业队伍的稳定,尤其是在当今全国机构改革的大潮中,在机构和人员都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人员思想波动也很大的情况下,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更应主动作为,积极与基层价格认定人员进行交流沟通,协助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和相关单位努力做好基层价格认定人员的思想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价格认定人员对自已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思想认识和意识。

  (二)抓好全区(省、直辖市)价格认定人员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价格认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一是抓好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价格认定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培训是提高价格认定人员综合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每年的培训内容,结合本辖区价格认定人员的业务培训需求,科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使基层价格认定人员真正的学有所成学有所用。二是抓好平台应用,进一步提升价格认定人员的综合能力。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是“互联网+价格认定”大框架下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一种新思路新模式。平台大量运用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使互联网与价格认定工作深度融合,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办公的平台。要应用好平台,价格认定人员必须要具有较高的综合能力。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要以推广平台应用为抓手,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促使辖区内价格认定人员广泛使用价格认定综合业务平台,努力推动辖区内价格认定人员综合能力的提高。三是抓好案卷评查,进一步提升价格认定人员的办案能力。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每年或每两年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辖区内的案卷评查,通过案卷评查发现基层价格认定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为基层价格认定人员做好业务指导与服务。四是抓好评先推优,进一步弘扬价格认定人员的爱岗风尚。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积极评比表彰先进的价格认定机构和个人,大力弘扬价格认定人员爱岗敬业的风尚,用先进模范的事迹来鼓励更多的价格认定人员争做价格认定工作的行家里手。

  (三)抓好全区(省、直辖市)价格认定人员的廉政建设,不断增强价格认定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有效防止和化解廉政风险。价格认定工作本身存在着风险点,既有客观风险点也有主观风险点,因此,抓好价格认定人员的风险防控和廉政建设是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抓好客观风险点的预防。因为价格认定工作依据的价格认定基础理论不够完善,价格认定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价格认定内部相关技术性规定、规则不够完备等因素,因此,在进行价格认定工作时,要抓好受理、人员指派、实物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送达及归档、价格认定中止或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或者使风险产生的后果降低到最低限度。二是抓好主观风险点的预防。有些价格认定人员由于工作水平不高、能力不足、工作责任心不强、职业素质不够,不按规定的制度、程序、方法开展工作,或者受人情关系说情打招呼的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导致出具虚假或者有倾向性的价格认定结论,这不但把自已套进去了,也给价格认定机构带来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为此,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要针对主观风险点存在的隐患,有的放矢的加强引导和管理,使价格认定人员规避主观意识产生的风险。

  四、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机关提供价格认定服务

  根据《价格认定规定》有关规定,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要做好本自治区(省、直辖市)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等单位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是《价格认定规定》赋予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要依法、客观、科学、公正地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构提供价格认定服务。

  五、搞好沟通协调,为全区价格认定工作理顺关系

  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是本辖区的行业指导机构,如何搞好沟通协调理顺各种关系,是关系到辖区内整个行业工作效率的问题,为此,自治区(省、直辖市)级价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理顺好几种关系。一是“对上”关系,要理顺好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的关系。要及时了解掌握上级价格认定机构的指示精神,准确理解和领会上级价格认定机构的意图,并结合本自治区(省、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二是“对下”关系,要理顺好与辖区内各级价格认定机构的关系。要及时传达上级价格认定机构的指示精神和本级的工作计划,要积极做好指导与服务,尽量使上级及本级的意图在基层价格认定机构得以迅速贯彻执行;三是“对内”关系,要理顺好与发展改革委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的关系。由于价格认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保密性和社会敏感性很强的工作,平时很少对外宣传,致使发展改革委有些处室、委属单位对价格认定工作不了解,为此,作为价格认定部门就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多沟通多协调,使价格认定工作得到他们的认可,尤其是要得到与价格有关的处室、委属单位的支持与认同,这样,价格认定工作才能更好的顺利开展;四是“对外”关系,要理顺好与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价格认定工作是由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工作需要确定的,目的是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从整体上看,价格认定是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相关工作的一项内容、一个环节,为此,作为价格认定工作的主体,平时的业务工作主要是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工作提供协助与服务,因此,要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努力使双方关系融洽,共同推动价格认定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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