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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空间编制从业者自律存量房屋改建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1020  时间:2019/9/23 15:53:0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序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自觉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全面展开,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和中国土地学会共同研究,制定本规则。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与信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自律规则,凡自愿加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中国土地学会会员、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自觉遵守本规则。

 

  二、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以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家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三、坚持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职业道德准则,自觉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坚持诚信敬业、公平竞争、品质优先的理念,加强开放、协作、互助、共荣的意识,反对行业垄断现象,促进全行业融合发展。

 

  五、坚持有利于国家战略部署落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以任何借口提出不合理的高要价,避免收费畸高现象,影响中央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

 

  六、坚持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遵纪守法,禁止通过行贿、回扣、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以科学、创新的行业理念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

 

  七、坚持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做到不弄虚作假,不提交违反国家政策、违反标准规范的技术成果。

 

  八、坚持不伪造、不涂改、不出借、不转让、不出卖图签、用章和证照的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做到不接受无证挂靠方式,不违规转包业务。

 

  九、坚持注册城乡规划师依法依规注册执业的原则,不违规挂靠注册牟利,不以欺骗手段获取规划编制资质,不越级承接业务。

 

  十、违反本自律原则,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构成负面影响的,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中国土地学会从确保国家战略部署有效落实、保障行业整体利益、维护行业良好发展环境出发,依规采取警示、取消会员资格、向社会公示等措施。

  存量房屋改建,包括工业用地上房屋改建和商办用房改建。

工业用地上房屋改建,是指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商办用房改建,是指将已建成、未销售的商办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

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应根据租赁需求,执行住宅、公寓或宿舍设计标准,满

存量房屋改建包括房屋结构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两类。结构改造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是指仅改变房屋内部使用功能,但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结构改造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改建单位向发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领项目立项手续。

(二)改建单位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房屋建成时间超过2年的,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安全鉴定报告。根据规划条件和鉴定报告,改建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建设许可。

(三)改建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结构安全等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实名制管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改建单位向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使用功能改变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改建单位将改建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资源部门审查,规划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按规定审查或论证通过后,改建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改建单位向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各区房产部门应指导产权单位将由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以套(间)为最小单元的测绘成果及其他项目信息录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土地学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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