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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税务总局会议研究涉税财税关于土地处置支持政策。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455  时间:2019/11/18 14:17:00 

 

·         会议围绕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充分沟通、深入探讨,达成共识。

·         会议认为:应充分肯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省税务师行业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年轻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快速扩张、清理整顿、规范发展、转型升级向高质量迈进的历程,专业能力和执业规范化水平走向成熟,为深化税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服务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服务现代税收事业不可或缺的力量,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省税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         会议指出:涉税专业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涉税专业服务发展,就是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就是支持产业、企业发展,就是支持税收事业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与税务机关的政务服务目标一致,都是为纳税人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收遵从度。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和王军局长、任荣发副局长的讲话精神,转变观念,切实树立“服务好一个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就服务好了一群纳税企业”的理念,充分信任、大力宣传、善于发挥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队伍的作用,依法监管、依法支持全省税务师行业做大做强、高质量发展。

·         进一步加强税务师行业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党委和省委“两新”工委、中国注税行业党委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党对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研究制定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市州税务机关向税务师事务所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支持指导党建工作的办法;全面贯彻落实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研究制定依法支持全省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全省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监管的办法措施,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诚信执业,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         依法支持税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把依法支持税务师行业发展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积极为依法依规执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联网批量纳税申报便利化服务,强化对税务师行业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培训,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财税、购买服务等支持政策,鼓励向全流程服务和全面代理服务转型、拓展税务师行业高端专业服务领域。

·         发挥税务师行业等涉税专业服务优势作用。贯彻全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梳理“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的业务事项,研究措施和方式,更大力度放权、规范和创新监管办法,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将可以市场化的业务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推送,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税法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征管效能等方面发挥更大更好作用。

·         抓实三方沟通交流工作机制。着力构建税收共治格局,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立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其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的通知》,加强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间的互动,进一步丰富沟通内容、改进座谈、通报、征询、调研等方式。省局与省税协召开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         省税协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向税务机关反馈征管服务、政策执行以及涉税专业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省税协统一联系对接省局相关业务部门,收集反映涉税服务相关问题,参与政策解读、专业授课、承接业务委托、督促诚信执业,为优化税收服务、深化税制和征管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支持帮助。

·         关于财税支持政策。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情形,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主要包括: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等,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关于土地处置支持政策。 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处置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等相关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对拟混改企业提出的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等申请,将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拟混改企业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和改革需要,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规划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涉及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较强探索性和挑战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高。中央企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统筹推进,鼓励探索、勇于实践,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要坚持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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