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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行业公益援助管理办法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522  时间:2020/1/7 15:54:00 

 

 《土地估价行业公益援助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五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秘书处。
   
附件:《土地估价行业公益援助管理办法》

 202013

  

土地估价行业公益援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估价行业公益援助实施管理,促进全国土地估价行业均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行业公益援助(以下简称公益援助)是指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对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土地估价行业实行援助,以提高土地估价执业水平。
   
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他地区是指根据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质量情况,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需要援助的省份。
   
第三条  公益援助分为资金援助和技术援助两部分。其中,西部地区执行资金援助和技术援助,其他地区执行技术援助。
   
第四条  公益援助实行动态管理,遵循按需申请、有的放矢、资金定向使用、行业专家公益奉献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公益援助统筹规划,制定年度公益援助计划,建立援助专家队伍,监督援助资金使用,检查技术援助效果。
   
所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为公益援助实施单位,负责拟定年度援助需求,制定援助实施方案,总结援助效果。 
   
第六条  援助资金来源于土地估价行业统筹基金。各省协会依据省域内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现状和需求,申请援助资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请,结合行业规模和发展情况,拟定各省协会援助资金金额,并报教育培训委员会和财务行政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  援助资金须定向使用。各省协会使用援助资金主要包括:
   
(一)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二)制定土地估价行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新业务领域的研究;
   
(四)开展土地估价行业交流;
   
(五)开展公益性土地估价技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援助形式主要包括:
   
(一)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估价理论与实践的业务培训,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理论与实践的业务培训,讲解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解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土地估价技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点评,对复杂或重大评估项目进行技术支持,技术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建立公益援助方向专家库,专家分为业内专家和特邀专家。
业内专家是指教育培训委员会公开征集并审定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的人员。
   
特邀专家是指教育培训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的相关单位的人员。
   
第十条  公益援助专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配合工作部署,提供技术援助;
   
(二)按照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取得相应学时;
   
(三)参与情况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在行业评优活动予以考虑;
   
(四)参与继续教育授课的,授予业内专家“教育培训讲师聘书”或“教育培训高级讲师聘书”,授予特邀专家“特邀教育培训专家聘书”;
   
(五)业内专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各省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提交年度公益援助计划,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制定“土地估价行业年度公益援助计划”。
   
第十二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与各省协会签订《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公益援助协议》,明确年度援助资金金额和拨付方式、技术援助计划和实施方案等事项。
   
第十三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对各省协会技术援助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省协会形成省域内年度公益援助执行情况报告,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备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业发展状况(包含机构及人员情况、报告质量情况、业务开展情况);
   
(二)资金援助使用情况(包含使用方向、执行情况);
   
(三)技术援助情况(包含援助形式、执行情况、援助效果);
   
(四)年度公益援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下一年度公益援助活动计划。
   
第十五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对各省协会年度公益援助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全国土地估价行业年度公益援助总结,经教育培训委员会审议,向理事会报告。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行业年度公益援助总结报告统筹下一年度的公益援助计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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