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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价格认定、价格鉴证复核时听取意见的探讨
作者: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浏览次数:509  时间:2020/3/3 11:46:00 

价格认定复核,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办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对整体资产评估或单项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并提出复核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的行为,以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决定的行为。由于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辖、逐级复核”的原则,开展价格认定复核工作时,作出复核决定的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与原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通过听取意见程序的制度保障,能使其充分听取提出机关和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有助于全面了解复核申请书中所载争议事项及相关问题,对原价格认定结论的争议焦点能作出较准确的判定,避免偏听偏信,起到兼听则明的效果。

听取意见属于非正式听证方式,其灵活性、效率性和广泛适用性的特点,使听取意见对时间的要求比较宽松,只要是在受理价格认定复核申请后至出具复核决定前这个过程中,都可以启动听取意见程序。在价格认定复核工作过程中,听取意见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即分别听取意见和集中听取意见。《价格认定规定》和《价格认定复核办法》规定:对重大、疑难的复核事项,价格认定机构认为必要或者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可通过听证、座谈等方式,听取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相关当事人、专家的意见。因此,价格认定复核时,采用分别听取意见还是集中听取意见,可根据复核事项的复杂程度、案件中涉及的人员情况等进行确定。在听取意见前,应要认真了解原价格认定工作情况,准备提问的问题,对可能发生的状况作好预案。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作好记录,掌握提问方式,避免激化相关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在听取意见后,及时整理资料。

目前,听取意见作为价格认定复核程序的环节之一,还停留在制度摸索阶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多总结经验,在重视听取意见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听取意见实施过程的公正性,让听取意见制度逐步完善。

 

(福建省价格认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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