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作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最常见的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标的物,其更新换代比较快,价格波动幅度大。《手机价格认定规则》规定:手机价格认定,是指对手机本身价值的认定,不包括对其内安装的SIM卡、预存话费或欠费以及标准操作系统以外的其它软件、文件、图片等的价格认定。在认定方法的选择上,主要以市场法和成本法为主。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两种方法在手机价格认定中可行性及各自优缺点等方面的问题。
一、价格认定标的概况
苹果iphone7(128G)手机一部,该手机为4G全网通版,银色,国行,串号为××××××,购于2018年4月5日,于2018年9月5日被盗,被盗窃时正常使用,形态没有发生重大改变,含电源适配器、耳机、耳机插孔转换器和数据线。实物查勘验时,手机已追回,该手机保养情况较好。
二、价格认定测算分析过程
1、市场法
认定思路:比准价格=可比实例市场价格×各比较因素系数,对各比准价格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测算,得出价格认定标的认定价格。
(1) 可比实例的选取
根据市场法替代原则,在充分市场调查基础上,结合价格认定标的特点及本次价格认定目的,选取了与该认定标的同品牌同规格型号、交易时间相近、交易状况正常或可修正为正常、成新率大致相当的3个满足可比实例要求的成交案例。如下表:
可比实例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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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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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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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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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号及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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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7手机(12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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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7手机(12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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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7手机(128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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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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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全网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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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全网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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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全网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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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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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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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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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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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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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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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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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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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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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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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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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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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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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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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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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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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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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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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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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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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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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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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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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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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认定标的与各可比实例因素条件说明表
比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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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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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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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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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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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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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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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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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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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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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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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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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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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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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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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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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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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交易
|
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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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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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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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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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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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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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品(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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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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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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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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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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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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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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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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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源适配器、耳机、耳机插孔转换器和数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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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源适配器、耳机、耳机插孔转换器和数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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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电源适配器、耳机、耳机插孔转换器和数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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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电源适配器、耳机、耳机插孔转换器和数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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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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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损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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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损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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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损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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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损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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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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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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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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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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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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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身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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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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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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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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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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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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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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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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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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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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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较因素条件指数分析
①交易时间:因交易日期与基准日较近,交易时间不做修正,交易时间指数均为100。
②交易情况:均为正常交易,不需修正,交易情况指数均为100。
③权益状况:本次认定将认定标的和可比实例的来源渠道、价格内涵对认定价格的影响作为权益状况因素。通过市场调查,该品牌二手手机市场销售价与二手手机收购价之间的修正比例为15%。以认定标的权益状况指数为100,可比实例A、可比实例B、可比实例C的权益状况指数分别为100、100、85。
④实体状况:本次价格认定,实体状况因素包括配件情况、使用状况、新旧程度、机身颜色、售后服务。以价格认定标的各因素条件为基础,其各因素相应指数为100。通过市场调查,磨损程度较轻、一般、较重之间的相邻修正比例为5%;有无原装电源适配器、耳机、耳机插孔转换器和数据线之间的修正比例为10%;手机使用时间每相隔2个月修正系数为3%,相隔3个月修正系数为5%;同款银色手机与黑色手机价格无差别,不需修正。经综合分析,各可比实例的实体状况因素如下表:
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
比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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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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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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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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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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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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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
4050
|
4900
|
交易时间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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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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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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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100
|
100
|
权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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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100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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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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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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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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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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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5
|
100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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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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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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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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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身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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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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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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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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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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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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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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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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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比较因素修正系数表
根据上述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将价格认定标的因素条件指数与各可比实例因素条件指数进行比较,得到各因素修正系数,如下表:
比较因素修正系数表
比较因素
|
可比实例A
|
可比实例B
|
可比实例C
|
交易价格
|
4800
|
4050
|
4900
|
交易时间
|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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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
|
100/100
|
交易情况
|
100/100
|
100/100
|
100/100
|
权益状况
|
100/100
|
100/100
|
100/85
|
实体状况
|
配件情况
|
100/100
|
100/90
|
100/100
|
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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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5
|
100/100
|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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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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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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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
|
100/105
|
机身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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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
|
100/100
|
100/100
|
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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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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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
|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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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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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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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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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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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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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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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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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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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定价格的计算
对各比准价格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测算,得出价格认定标的认定价格=(4444+4500+5241)÷3=4728(元)
2、成本法
认定思路:认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通过对3家本地实体经销商调查,苹果iphone7(128G)国行银色4G全网通版手机于基准日(2018年9月5日)市场价格分别为:5341元、5240元、5200元。采用算术平均法测算其市场中等价格为:(5341+5240+5200)÷3=5260(元)(含电源适配器、耳机、耳机插孔转换器和数据线价格),则价格认定标的重置成本为:5260元。
(2)成新率的确定
按照手机经济使用年限5年,价格认定标的自购买后至价格认定基准日已使用5个月,采用使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为:(1-5÷60)×100%=92%。考虑到目前智能手机的使用频率较高,并结合价格认定标的保养情况,采用实物观察法确定其成新率为87%。对两种方法计算的成新率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测算,得出成新率=(92%+87%)÷2=89.5%
(3)认定价格的计算
认定价格=5260×89.5%=4708(元)
三、方法对比总结
通过对本案例的测算分析,从认定结论来看,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结果出入不大。两种方法各有其优点,市场法原理通俗易懂,测算过程较为详细直观,特别针对于市场发育充分且活跃,参照物易于取得的标的物;成本法比较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损耗,测算过程方便快捷,易于他人理解。但对于智能手机,由于使用频率较高,在计算成新率时,除使用年限法计算外还需结合使用保养情况进行加速折旧。两种方法也各有不足,市场法在实际受理案件时可操作性不强。对于手机这样的标的物,虽然有充分发育且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满足可比实例要求的成交案例选取不容易,参照物及其与价格认定标的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收集难度较大;成本法则不应用于计算接近报废期限的手机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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