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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领域价格争议调处实践初探
作者: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浏览次数:511  时间:2020/3/9 16:01:00 

近年来,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交通事故评估中的车物、路产损失价格评估争议是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于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导致交警部门事故损失赔偿调解率降低;保险公司定损难、理赔时限长,易引发纠纷投诉,保险用户满意度不高;法院审理道交案件时,涉及价格鉴证不明的一般通过司法评估程序,审理周期长、增加诉讼成本,当事人获得感不强。如果把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处理看作一只木桶,价格争议已成为影响处理成效的关键短板。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坚持民生导向、源头治理,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交通事故领域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可谓恰逢其时,价格认定的技术基础、完善的价格调查渠道、专家库资源的有力支撑,为顺利开展这项工作奠定了丰厚的现实基础。

 

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以《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为指导,以交通事故领域为重点开展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中心在站点建设、机制建立、规则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总结出开展交通事故领域价格争议调处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协作、适用、效率、专业,形成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路径。下面,就南通中心的做法实践进行阐述,供同行参考。

 

一、 遵循协作原则强化部门对接

 

交通事故财损价格争议较少以独立形式体现,往往夹杂在事故损失赔偿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中,矛盾纠纷涉及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等多个利益主体,在不同阶段有多个处理部门,价格认定机构往往不是直接处理机构,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从矛盾纠纷发生源头直至最终法院诉讼的全过程出发,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对接协作,一方面在线索收集、调处过程、效力保障、工作影响力提升等方面借势而为,另一方面也通过发挥价格公共服务职能,补齐“木桶短板”,成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力量。

 

1.通过派设站点强化对接

 

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汽修企业和法院是交通事故领域价格争议线索的主要汇集地,在这些部门单位设站布点有利于争议线索在第一时间得以收集和发现。南通中心在平安保险等4家大型保险公司设立保险理赔价格投诉服务站,在港闸区法院专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唐闸法庭挂牌设立诉调对接工作站,在交警事故处理大队、快速理赔中心、保险公司、4S店、汽修厂设立27家调处联络点,每个工作站、点明确1名专门联络员,负责对接配合中心的调处工作。

 

2.通过协作机制强化对接

 

南通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建立了涉保险和涉诉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对协作方式、信息传递机制、工作流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双向指导制度,中心聘请法官担任法律指导员,指导、规范或参与调解,协助对接司法确认,进行法律培训。对于涉及价格专业问题且不适合调解的诉讼纠纷,中心通过提供专家意见等方式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支撑。司法确认机制,法院立案前移送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有需要的,中心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记录中记载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进入诉讼程序后,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共同宣传机制,双方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发布典型案例、同步推送工作信息。

 

二、 遵循适用原则建立规则规范

 

交通事故领域价格争议所处不同环节表现出不一样的特点,交警部门处理时为事故损失赔偿纠纷,到了维修环节表现为车辆维修价格争议,保险理赔时则表现为定损、理赔争议。因此,相应的工作机制、程序、文书制定等要求也要因地制宜,从适用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协作部门的处理程序、工作流程要求,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在实际操作层面,适用原则表现为规则规范的差别化。

 

1.站点职责命名的差别化

 

中心规定调解工作站应配有符合规定的调解场所,制度、人员上墙公示,调解人员定期驻点服务;联络点仅负责收集反馈争议线索,协助调解。站点名称也各不相同,比如,设立在交警大队的站点名为“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联络点”,设立在汽修企业的站点名为“车辆维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联络点”,涉保险理赔的价格争议往往表现为客户的价格投诉,所以设立在保险公司的站点名为“保险理赔价格投诉联络点”。

 

2.涉保险价格争议调解机制突出效率兼顾规范

 

中心充分考虑保险公司、行业考核和客户个人时间成本等因素,在兼顾调处规范要求的基础上,以三个一,突出提速增效。

 

一个信息申请。中心按不同的保险公司把站点联络员、一线理赔员、中心调解员组建微信工作群,遇有转来的客户投诉、定损环节产生的争议,可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群传递相关照片、证明材料,调解人员即时在线受理。

 

一天受理调解。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受理的,当天确定调解方案、进行现场勘验,能现场调结的即时调结,不能现场调解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420日(周五)下班后,南通天安保险公司通过微信申请:如皋某花木市场内两棵五针松盆景被车辆撞坏,受损方提出7万元赔偿金额,与当地保险公司初步定损金额相差较大,双方产生损失赔偿争议。中心受理后,安排2名调解员于周六赶赴如皋实地调解,调解人员仔细查勘了受损树木树种、树龄、造型及受损部位,向市盆景协会、花木市场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调查,考虑树木具体损伤程度和是否可恢复情况,提出了五针松盆景损失按市场价格和价值减损比例进行估算的专业意见,并当场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2.5万元赔偿协议。

 

一张文书到底。将申请、受理、调解、结果等环节文书简化为一张《保险理赔价格争议投诉调解处理单》,节省了文来文往的时间,必要的要素记录完整,又提升了调解的便捷性。

 

3.涉诉价格争议调解机制突出规范兼顾效率

 

涉诉价格争议受法院委派或委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调解,在调解程序设置、文书格式制定等方面应遵循法院特邀调解和价格争议调解的相关规定要求。

 

文书规范。以登记立案为界,法院向中心开具委托或委派调解文书,随文书附当事人起诉状、相关卷宗等材料。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对属于调解范围的事项,出具受理告知书。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事项,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终止调解的,制作终止调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移送终止调解通知书、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所有文书按照最高院诉调对接相关要求和江苏省价格争议调处格式文书拟制。

 

程序规范。中心细化制定了涉诉价格争议调处规程,对受理、勘验调查、调解等环节从操作层面订立标准,增强调解行为的规范性、仪式感。比如,勘验、调查应当参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制作书面记录。在调解形式方面,涉诉争议事项一般采用调解庭调解,调解前宣读书面告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程序、时限、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调解过程参照司法庭审方式由当事双方有序陈述、当庭提交证据材料等。

 

三、 遵循专业原则调处具体事项

 

价格争议调解区别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最大特征是价格专业性的体现,这也是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生命力和根基所在。价格争议调解没有既定的法律条文作为直接裁判依据,调解过程也不能简单地根据双方当事人诉求“二一添作五”,一味往中间靠拢,需要调解人员按照价格认定工作中确认价格事实的方式方法,发现、还原价格真相,引导当事人作出合理的价格预期,最终消除价格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叶某的奔驰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被人追尾,叶某将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并委托了评估公司鉴定车损价值为40万元。但保险公司对这一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认为车损最多只有20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将该案委托给南通中心调解,中心调解人员针对原被告各自主张的车损价值所依据的鉴定评估、保险公估报告进行了专业分析、评判,指出双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经过翔实的市场调查后,进一步提出合理损失计算方法和价格依据,最终顺利引导双方一致认可车损为33万元,案件快速结案。

 

开展交通事故领域价格争议调处工作一方面切实抓住了“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具有普适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价格认定机构在短期内打开调解工作局面,发挥价格争议专业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独特作用。

 

                                      (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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