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着社会审计的重要职责,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财会监督,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法》,于2019年修改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财政部第97号令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采用合伙制,主要是为了强化合伙人和从业人员执业责任,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而且,财政部第97号令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章。
按照新《证券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目前,财政部门正在联合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备案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同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行业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目的都是为了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秩序,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
关注相关金融工具的估值和减值。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关注金融工具估值和减值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复核管理层确定相关金融及信托资产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和过程,尤其是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金融资产,注册会计师应对公司采用的估值技术、参数和假设进行评估,并与当前市场同业机构的估值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并考虑在必要时引入内外部估值专家帮助形成判断;对于金融资产减值,应重点关注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所涉及的模型、重要参数、管理层重大判断和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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