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相关结构化主体的合并。注册会计师应分析公司对结构化主体拥有的权力、从结构化主体获得的可变回报量级和可变动性,评估相关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的合理性和完整性;当公司持有自身发行的信托计划时,还应重点关注相关结构化主体的设立目的、主导其相关活动的能力、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权益及回报、可获取的管理业绩报酬等因素,关注相关结构化主体合并所涉及管理层重大判断和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依规执业。财政部门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近年来,财政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切实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且加强行业自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上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时,针对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审批后,部分事务所新承接证券服务业务,财政部门将组织力量按照财政部第97号令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等措施,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秩序。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调整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财政部将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 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系统全面部署,随着相关文件的陆续出台发布,财政部门将做好政策解读和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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