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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2019年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典型违法案例
作者: 文章来源:证监会 浏览次数:10323  时间:2020/5/15 16:10:00 
2020年5月9日,证监会公布了《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中涉及到上司公司评估的安消借壳欺诈案被放在首位,此外还有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涉及到整体资产评估过程中虚增资产评估值。同时还有1家资产评估机构被点名,为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其中涉及到资产评估违规的, 一、中安消借壳欺诈及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0号,44-46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评估过程中重大资产重组中并购欺诈和信披违法的典型案件。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在借壳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虚增置入资产,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评估资产未予充分关注,收益预测和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本案表明,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舞弊行为,上市公司重组参与各方、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违法情况: 2014年2月14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中安消技术聘请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分别对上述股权和2011年至2013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4月25日,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6月11日,中安科公告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 2014年12月27日,中安科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以及其向中恒汇志分别发行3.96亿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发行1.21亿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10亿元的信息。 1、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中安消技术在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知悉《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原提供的《盈利预测报告》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报告关于“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值为28.59亿元,资产评估增值约为26.91亿元,增值率1,597.19%”的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资产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2、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年底,中安消技术与包头市石拐区政府签订了《包头市石拐区“智慧石拐”一期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第一期合同价款约为6,763万元。 2013年底,中安消技术仅依据当月《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确认“智慧石拐”项目营业收入5,000万元,同期结转成本2,498.46万元。经查发现以下事实:一是中安消技术确认收入时未履行招标程序。中安消技术确认收入时点为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拐”项目开始招标时间为2014年3月。二是确认收入的主要依据《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的真实性存疑。该表仅有中安消技术和包头市石拐区政府的签章,缺少监理单位的签章,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包头市石拐区政府公章系经正常途径加盖。三是“智慧石拐”项目2013年底不具备施工条件。四是“智慧石拐”项目合同价款存在不确定性。2014年10月,“智慧石拐”项目确定的中标价约为5,710万元,比《合同书》的约定价款少了1,053万元。 3、中安消技术对以BT方式(建设-移交,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15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安消技术2013年对《曲阜市视频监控及数字化城管建设工程及采购合同书》、《赤水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凤冈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和《务川自治县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服务代建合同》4个BT项目累计确认7,155万元营业收入,同时确认7,155万元长期应收款。 二、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1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屡次虚假陈述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2017年8月,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因虚增资产评估值受到行政处罚。2019年12月,保千里因未按规定披露涉及34亿元销售收入的关联交易及7亿元借款担保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本案的查处表明,对于屡查屡犯恣意破坏信息披露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将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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