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誉每年强制减值测试的豁免,进一步提高了管理层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商誉风险的不可控性,也带来了会计信息质量降低、商誉风险集中爆发的不确定性。建议进一步研究并合理反映支付对价的价值衡量尺度,规范合并对价分摊的准则执行力度,关注合并对价分摊过程是否对可辨认资产进行了充分识别和合理评估,加强商誉初始计量的规范性,并结合协同效应这一商誉核心内涵,合理判断商誉减值可能性。
目前在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实务中,对于评估范围、对象、价值类型的界定,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分析、选用和测算,资产组的划分,企业管理层、审计师、评估师三者的角色定位与责任划分,报告类型的选择,与交易目的的企业价值评估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评估行业缺少统一的认知和规范。建议公允价值评估专业委员会发挥作用,组织力量在进行必要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方面的指南或者专家指引。
商誉减值不具有长期性,商誉减值计入经营利润使得各期的利润纵向不可比;商誉减值的金额是估算的,不同的人预测的减值额差异可能很大,使得不同企业的利润横向不可比,因此商誉减值形成的亏损应列入非经营利润。同时建议进一步研究明确含商誉的资产组划分问题,研究资产组是否包括现金等流动资产,企业在并购后重组或出售含商誉的资产时如何划分资产组,现行会计准则下非一般工业企业(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高科技企业等)如何划分资产组,资产组划分的精细程度对企业报表谨慎性、公允性、可靠性、有用性的影响等。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着社会审计的重要职责,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财会监督,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法》,于2019年修改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财政部第97号令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采用合伙制,主要是为了强化合伙人和从业人员执业责任,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而且,财政部第97号令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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