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各单位要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主题,坚持“超前防范,消除隐患”的原则,结合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印发的《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76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排查整治进行时”“安全生产大家谈”、网上“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等活动,积极宣传灾害防治形势、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规制度以及安全知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开展“区域行”“专题行”“网上行”等活动,及时报道宣传排查整治进展、办法措施和整改成效;开通信箱、邮箱、微信等平台,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
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上来,将“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明确分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做好人力、物力和相关经费等保障,确保活动有序有效开展。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本地主要媒体全面深入报道相关工作成效,及时曝光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强化协调联动和经验交流。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向部安委办和部综治办报告。请各单位明确1名干部为信息员,并按照附件要求于5月底前报部。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请于每周一反馈部安委办。部安委办将组织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开展调研互查,交流推广各地经验做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他单位请于6月底前将有关“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部综治办。部综治办将会同部安委办对部属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有关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带着对搬迁群众的感情,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尽快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搬迁群众手中,给搬迁群众一颗“定心丸”。要以“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为主,地方政府认定的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可一并纳入工作范围,特事特办,设置绿色通道,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登记。
对手续完备的安置住房,于2020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因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完善导致不能登记的,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沟通协调,抓紧摸清情况,梳理问题清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报请当地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采取联合会审方式,尽快统一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做到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发改振兴〔2019〕1068号)要求,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安置方式,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严格落实《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一律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安置住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获取办理安置住房登记所需规划、用地、竣工验收材料和搬迁群众身份证明、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
对回购商品房或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合户安置房、个人无产权住房等特殊类型安置住房,按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
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对接搬迁项目主管部门,准确掌握本地区集中安置点和安置住房数量、分布,安置住房已登记的、具备登记条件尚未登记的数量,暂时不能登记的原因类型及其数量,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管理。各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汇总表格,于6月5日前报部登记局。
部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月报制度,各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如实上报上月工作进度。各有关地方要制订工作计划,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拿出过硬措施,狠抓任务落实。部将适时对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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