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相关拍卖企业: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3日签发了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第三条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规定已于5月1日起实施。一个多月来,我会密切关注该规定的实施情况,积极汇总拍卖企业反馈的问题,做好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为切实做好文物艺术品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工作,确保拍卖企业规范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及时调整业务事项
有关拍卖企业应组织高管、财务、业务、客服等相关人员,就《公告》有关内容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正确理解《公告》有关内容及要求,及时研究和调整企业内外部相关业务事项。
《公告》明确,“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于委托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仍须由委托方向买受方开具。委托方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主要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七项。
对于开票所对应的货物价款,《公告》明确“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专设“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不征税品目。
《公告》还要求,“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拍卖企业应严格执行,并禁止出现虚假开票行为。
二、增进沟通,确保政策执行顺畅
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和相关拍卖企业应加强与所在辖区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就新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沟通、解决。
拍卖企业还应加强与相关拍卖当事人的沟通,就文物艺术品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方式及企业相关业务事项的调整进行必要告知。对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拍卖业务,拍卖企业可按新规定进行开票。
三、加强监测,建立检查监督机制
下一步,我会将配合国家税务部门,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开票行为进行日常监测和风险管控。
中拍协艺委会及各地方拍卖行业协会应对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督,不定期对拍卖企业(尤其是数据存在异常和未签署《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的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情况、资料留存情况及拍卖行为真实性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不规范的行为,应在协会职责范围内提出警告并视情况做出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提请税务等部门予以处罚。
附:《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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