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部2020年立法工作,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以完善《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规章、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立法重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对出台类的立法项目,各有关司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对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加强沟通协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按时报送送审稿。对论证储备类的立法项目,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落实工作任务。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2020年自然资源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以完善《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立法重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为全面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研究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法规司会同相关司局起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改革的部署,优化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改革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制度,研究修改《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林草局起草)。
为落实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研究修订《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用途管制司起草)。
为改革完善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司起草)。
为解决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滞后问题,及时推进相关规章清理修改工作,成熟一批,及时修改公布一批(法规司起草)。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统筹协调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等法律制度,研究起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法规司牵头起草)。
为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总结《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成效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法》(登记局起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起草《自然保护地法》(林草局起草)。
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核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证书证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努力提供纸质证书证明邮寄、自助打印等服务,方便企业群众不见面办理。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和抵押放贷等服务中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事依据,电子材料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具备条件的地方银保监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联合制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进一步提升登簿和传输数据质量。规范登簿行为,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簿,不得随意填报或擅自减少数据项内容。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登记簿的填写、审核和校验工作,确保登记簿内容全面、准确,不重、不漏。登记簿内容原则上不得空缺,确实无法填写的个别栏目,要用斜杠“/”填充并在登记簿附记栏中备注原因;能够通过已有信息反写的直接调用,不再重复录入。全面提高各级信息平台接入质量,确保做到在登簿环节通过系统自动上传数据,严禁人工上传;将登记业务类型和数量归集到登簿日志,并通过系统当天定时自动上报;利用国家级信息平台接入监管系统,监测本地接入情况,及时解决异常问题。
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转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权登记等土地、规划管理各环节要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统一调查名目、地物标识、技术标准、成果管理和数据入库,确保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开展首次地籍调查后,界址、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调查成果应一直沿用,避免重复作业。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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