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报告路径和方法,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融资担保公司的必要手段,在监管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判断、监管行动制定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规程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
本规程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统一的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则和监管报表,督促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非现场监管主责,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保监局)负责监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法人及分支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情况。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地区非现场监管工作应当以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遵循法人监管原则,强化法人责任。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保持统计口径一致。
非现场监管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银保监会负责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 针对当前国内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通知》梳理了保障电力现货市场稳定运行的相关措施,推动试点地区做好不间断连续试运行相关准备, 强调了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的衔接关系。电力现货市场环境下,电力中长期交易从“电量交易”转变为“带时标的电力、电量交易”。《通知》提出售电企业及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应与发电企业约定分时结算规则,以体现不同时段电力的不同价值。不具备曲线管理能力的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发挥售电公司为用户“避险”的功能。
明确了不平衡资金的处理原则。不平衡资金关系到每个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公平、透明地处理不平衡资金至关重要。为此《通知》要求独立记账、分类疏导不平衡资金,并事先约定每类款项的处理方式,防止不平衡资金池形成新的“交叉补贴”。
强调了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对电力生产、消费的引导作用。随着新能源发电快速发展,电力系统供需双侧的随机性和波动性不断增强。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充分调动电力系统中各类资源“削峰填谷”积极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力现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证市场价格能切实反映系统实际供需情况,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对市场运营机构和技术支持系统开发方提出中立性要求。市场运营机构和技术支持系统开发方的核心岗位可以接触到未向市场公开但会影响市场价格的关键信息。为维护电力现货市场秩序,防止内幕交易,《通知》就运营机构核心岗位工作人员离职脱敏期、技术支持系统独立性等方面提出要求,进一步促进市场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
对试点第一责任单位提出动态完善市场机制的工作要求。电力现货市场关系到电力生产运行的稳定可靠,市场起步初期可以采用临时性的行政干预措施,如遇重大情况,可以依据规则暂停电力现货市场,但各试点地区第一责任部门应尽快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相关信息,明确干预手段退出时间,尽快重启市场,确保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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